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防止勞務派遣濫用
人社部將建備案和報告制度,動態監管用工單位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其中最大亮點是對勞務派遣作出嚴格規範。
勞務派遣是一種補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對錯。但是近年來,用工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對勞務派遣人員不同工同酬等問題日益突出。到2012年,全國勞務派遣員工2000多萬,個別企業,勞務派遣工甚至達到職工總數70%以上。
明確勞務派遣崗位概念,部分派遣工有望轉成正式合同工
為什麼近年來勞務派遣被濫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李天國説,關鍵是此前《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不夠完善,存在漏洞。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許多用人單位看來,“一般”不代表“必須”,只是一種倡導,沒有足夠的約束力。而究竟什麼樣的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説明。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臨時性”和“替代性”的定義已十分清晰。“輔助性”的定義看似仍有些模糊。李天國認為,崗位成千上萬、用工單位千差萬別,法律不可能對“輔助性”做出十分確定的劃分,但修正案通過明確比例的方式堵住了有可能出現的漏洞。修正案提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這意味著,即使用工單位稱某些崗位是輔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勞務派遣人員,還受總比例限制。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一般”變為“只能”,約束力大大增強。所有用人單位,不管有什麼樣的原因,都必須遵守,沒有例外。這將有力地遏止濫用勞務派遣現象。過去一些用工單位在核心崗位上用勞務派遣性質的“臨時工”、一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狀況將得到糾正,部分派遣工從此有望轉成正式合同工。
工資、獎金、年終獎,“臨時工”和“正式工”一樣
修正案備受關注,還在於其進一步明確了同工同酬原則。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明確提出要“同工同酬”。但在實踐中,勞務派遣人員等各種被冠以“臨時工”稱呼的勞動者,很難在報酬及其他勞動權益方面得到同等待遇。此次修正案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這意味著,即使是被派遣勞動者,其在基本工資、獎金、年終獎等方面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應與用工單位直接招用的勞動者相同。
規範勞務派遣不是要消滅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在滿足用工單位靈活用工需求、減少摩擦性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一些單位在保潔保安等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一些單位在某個臨時性或季節性項目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是客觀而正當的需求。保護勞動者權益,關鍵是確保“同工同酬”。即使勞務派遣人員在某個用工單位中只有一名,或只在某個用工單位服務3個月,今後也應按同樣的分配辦法確定薪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今年上半年,人社部部署各地集中開展了規範勞務派遣專項行動。一方面對勞務派遣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以弄清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基本情況、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及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另一方面對勞務派遣和用工行為進行規範指導。特別是對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則的,已督促指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及時進行調整。
人社部將從三方面著力構建勞務派遣監管的長效機制
許多派遣工對修正案的第一反應是:“好是好,就怕落實不了……”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正案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要求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上使用派遣工並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這些既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也是貫徹實施的難點。
許多企業長年使用派遣工,有的企業派遣工佔全部用工的比重超過一半。如此多的數量、如此普遍的情況,按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大量企業必須在短時期內作出大的調整,並支付相當數額的成本。一些企業出於成本考慮,可能會減少用工數量,給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在當前就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還容易出現企業讓員工自己選擇,是失去工作還是達成所謂的“默契”,沿用舊的用工模式。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有關負責人説,人社部將著力構建勞務派遣監管的長效機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健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備案制度,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及時備案。二是加大對勞務派遣的監察執法力度,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新修訂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作為每年開展勞動用工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三是探索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報告制度,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履行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等法定義務情況,實現對勞務派遣的全面、動態監管。(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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