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又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再度引起關注。今年是“3·15”被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0週年,中國自1987年加入國際消協後也開啟此項活動。時至今日,消費者的地位及權益保障又如何呢?一個最新數據或可略見一斑:僅去年,廣州消委會通過12315熱線受理投訴案件就達62433宗,日均170多宗;接聽消費者諮詢和投訴電話共31萬多個,其中又隱含多少扯皮爭拗和委屈不平。就在昨天,本地媒體又集中披露了“高端超市以次充好、實木傢具紙板製造、新車玻璃暗中被換”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若説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沒有進步肯定有失公允,但人們對當前整個消費環境的不滿和詬病卻不容回避。時而曝出的“食安風波”不斷衝擊人們的心理底線,強化著大眾消費安全的焦慮;市場上諸多行業潛規則及打著各種幌子的消費陷阱,更令人們防不勝防。消費法律保護的滯後,市場誠信機制的欠缺,消費者個體地位的弱勢,都顯而易見。
綜觀近年的維權案例,一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仍較突出:一是弄虛作假,矇騙消費者。如普通農産品貼上“綠色”“有機”的標簽,坐地起價;藥品誇大功效、無所不能,等等。二是缺斤少兩,坑害消費者。如近期羊城晚報調查廣州8家加油站,竟有5家短秤。三是行業霸王條款,明顯不公。如民航及快遞業的行李、包裹損壞或丟失,不論古董還是金銀首飾,都只按每公斤多少錢賠償,其依據竟是行業規定。四是當發生消費糾紛,比如商品品質有問題,認定、追償過程艱難,商家往往推諉敷衍了事。
顯然,當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與我們商品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一方面,市場繁榮,供應充足;另一方面,消費者面對商家又處於弱勢地位,權益保護徘徊于低水準。為何出現如此矛盾的局面?這既有歷史原因,如計劃經濟時期商家的“老大”觀念並未根本轉變,行業的明規定、潛規則等,都是賣方“自話自説”,從未徵詢過買方意見。同時,也與當前社會的法制、輿論以及市場監督的體系發育不全相關,消費者説是“上帝”,實則“口惠實不至”,對保護消費者缺乏剛性的、可具操作性的規程。
可以説,正是因為未能真正形成“上帝”不容得罪的約束機制,使得商家面對消費者時,可輕易使出種種背逆商業倫理甚至違法的行為。人們常常感嘆于發達國家的商家對消費者的尊奉乃至有點“謙卑”的態度,商品賣出後,只要在規定時間內,無條件退貨,若發生買賣糾紛,好説,馬上協商,絕不推脫。就因為在這些國家,“上帝”真是得罪不起,一旦打起官司,商家會很被動,甚至可能賠得傾家蕩産。反觀我們,雖然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一則較籠統,二則對商家的失信與違法違規,處罰太輕,違法成本太低,很難形成對商家的制度硬約束。
“3·15”來臨之際,消協及媒體都在披露維權案例,以期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輿論氛圍,這些是必要的,但就本質而言,這些仍只是“治標”之舉。我們更應思考,如何從現實出發,儘快擺脫消費者雖被奉為“上帝”實則“下層”的被動局面,形成真正有利於消費者的市場制度環境。同時,如何讓消費者成為市場監督的主動力量,而不是變為“受害者”後才被動維權監督。消費者如果總是站在被動、從屬的地位,即便貼再漂亮的“上帝”標簽,都是糊弄人的。(本報首席評論員 閱盡)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