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鄧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與蘇丹共和國標準計量組織簽署的諒解備忘錄,自今年8月1日起,我國出口蘇丹的工業産品須實施裝運前檢驗。至此,蘇丹成為繼獅子山、衣索比亞、埃及和伊朗之後,第五個由我國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出口産品裝運前檢驗的國家。
此次出口蘇丹涉及裝運前檢驗的商品範圍包括HS編碼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産品。在此範圍內的工業産品出口蘇丹時,蘇丹官方將憑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給予清關放行。由於貨物出境後無法檢驗出證,企業一旦忘記申請該證書,貨物抵達蘇丹港口後將面臨退運或者罰款的風險。深圳檢驗檢疫局提醒相關企業,出口前應了解相關政策並及時辦理裝運前檢驗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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