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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快遞弄丟2萬多元電路板 申通只願賠千元

2014-04-16 09:24 來源:東南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泉州網-東南早報訊(早報記者 黃墩良)價值2萬多元的電路板,在快遞的路上沒了,快遞公司只願賠償千元,這讓電路板的主人無法接受,於是一場官司不可避免上演了。日前,經終審,法院判決廈門速爾物流有限公司必須賠償2.4萬餘元。

  原告

  快遞員擅自取走包裹 2萬元電路板弄丟

  原告A公司,駐地泉州晉江。2012年8月19日,該公司要將兩塊電路板郵寄給居住于廈門的鄢先生維修,並填寫了申通快遞詳情單,貼于包裹上。

  按照A公司的説法,當日下午,快遞員許某某到該公司處投遞包裹時發現了這份包裹,便將包裹取走交由廈門速爾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速爾泉州分公司)投遞。

  但是,這個包裹卻被快遞公司弄丟了。據悉,A公司的這兩塊電路板,一塊是壞的,一塊是好的。當時,該公司將壞的快遞給鄢先生維修,得提供一塊好的以便維修時比對,談好維修費4000元。

  發現快遞公司弄丟了電路板,A公司很著急,與許某某取得聯繫。許某某後來出具證明,自己確實取走包裹,並在快遞過程中丟失了。

  這兩塊電路板對A公司來説,非常重要,丟了未能找回,公司只好趕緊買來兩塊全新的投入生産中,為此花費了2.8萬餘元。

  去年3月,幾經交涉無果後,A公司作為原告,將廈門速爾公司、速爾泉州分公司及許某某告到晉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2.8萬餘元。A公司認為,許某某擅自將A公司的包裹取走投遞,造成A公司財産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許某某所在的速爾泉州分公司在投遞包裹的過程中管理不善,將包裹丟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速爾泉州分公司是廈門速爾公司的分支機構,廈門速爾公司應對速爾泉州分公司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

  快遞未保價 最多賠1000元

  許某某稱,涉案的包裹並非他擅自拿走投遞的,而是A公司的保安拿給他投遞的,當時包裹上已貼有申通的快遞詳情單。因保安也未告知,他也未驗視,他並不清楚包裹內為何物。他出具給A公司的一張紙條是在該公司的控制下簽字,他並不清楚紙條中的內容。

  速爾泉州分公司稱,許某某是速爾泉州分公司晉江分部承包者的員工,速爾泉州分公司只是一個轉机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速爾公司稱,丟失包裹無法確定為何物,丟失包裹丟失説明係許某某在被A公司控制下出具給對方的;廈門速爾公司是“速爾物流公司”在福建省的總部,速爾泉州分公司是廈門速爾公司的加盟商,在廈門送丟東西的是另一家加盟商,而非廈門速爾公司,且根據郵政法,對所丟失的未保價郵件,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的資費的三倍,而廈門速爾公司已按與速爾泉州分公司晉江分部的內部協議,賠償1000元給晉江分部用於賠償A公司,但A公司不收。

  法院

  未盡謹慎包裹義務 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誰該為丟失的快遞擔責呢?

  經審理,晉江市法院認為,廈門速爾公司因未盡謹慎保管、注意義務致使A公司的包裹在投遞過程中丟失,存在過錯,由此給A公司造成的財産損失,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許某某擅自改變A公司欲委託申通快遞郵寄的做法雖有不妥,但他確實將該包裹交由“速爾物流公司”進行正常的投遞,他對該包裹在投遞中發生丟失並無過錯,他作為速爾泉州分公司晉江點的快遞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他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速爾泉州分公司係廈門速爾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侵權責任應由總公司即廈門速爾公司承擔。

  鋻於A公司自認損壞的電路板需維修費4000元,且有A公司提供的維修合同及證人鄢先生的證言予以證實,因此A公司因投遞的包裹丟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在重置的物品價值中予以扣除,即A公司的經濟損失為2.8萬餘元扣除4000元,為2.4萬餘元。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廈門速爾公司賠償A公司2.4萬餘元。

  廈門速爾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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