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8日就《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於經營資質,管理辦法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相關證照的經營主體外,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生産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企業,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銷售本企業生産的産品。藥品生産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從事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網際網路藥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的標準、格式、有效期等,應當符合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提出了專門要求,包括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藥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發佈的資訊以及經營的食品藥品進行檢查,對發佈虛假資訊、誇大宣傳、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發現食品藥品品質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銷售處方藥應當建立執業藥師線上藥事服務制度,由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指導合理用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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