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試用期內發現自己懷孕,彙報給公司沒幾天,就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近日,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李女士8.7萬餘元工資。
李女士于2012年7月11日入職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試用期兩個月,雙方勞動合同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2012年8月20日,李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並於次日向主管領導説明情況。8月24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的工資8.7萬餘元,獲得支援。
科技公司不服,起訴稱李女士在試用期內工作頻頻出錯且多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李女士于2012年8月24日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雙方勞動關係當日解除,無需再向李女士支付工資。
法院認為,科技公司的違法解除導致李女士未能正常提供勞動,領取工資報酬,故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期間未支付的工資8.7萬餘元,法院支援。科技公司已提起上訴。(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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