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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收入全留單位

2014-10-15 09:57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財政部教科文司14日對外發佈消息,我國將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此舉標誌著國家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啟動。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于近日印發了《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對改革做出具體部署。

  三部門指出,近年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日趨活躍,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相關管理制度不適應成果轉化需要的情況,主要有:政府部門對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審批環節多、週期長,影響了轉化的時效性;成果處置收益上繳國庫,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擠佔了工資總額基數,削弱了單位和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等等。

  三部門表示,此次開展深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就是要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添油加力。

  早在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了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2013年9月,改革試點實施範圍從中關村擴大到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試點政策主要包括簡化科技成果處置的審批程式。將處置科技成果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備案,改為由單位自主處置、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將處置收益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改為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其餘部分上繳中央國庫。

  三部門表示,從實際情況看,試點政策雖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勵不足、通過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規避審批和收益上繳義務等問題。此次發佈的通知,與中關村試點政策相比有兩方面的重點突破:

  一是將單位科技成果的對外投資、許可等使用事項的審批納入了改革範圍,取消了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所有審批和備案要求。

  二是將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收入從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改為全部留歸單位。

  三部門介紹,通知還對改革進行了系統設計,縱深拓展了改革範圍,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點和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管理新模式,並對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定價機制,建立規範、合理、有效的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激勵制度,落實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許可的管理制度,落實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單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記者韓潔、高立)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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