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罰單是怎樣開出的?(熱點解讀)
國家發改委20日公佈了對日本8家汽車零部件企業和4家軸承企業價格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這起反壟斷大案的調查是如何開展的?罰款金額又是如何確定的?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反壟斷調查二處副處長吳東美。
主動自首
我國對上述12家企業集中開展反壟斷調查始於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壟斷機構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對這些企業進行了相關調查。其後,這些企業還向美國、歐盟等反壟斷法實施較早、執法活躍、規定嚴格的反壟斷機構自首。
企業自首,是因為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免對該經營者的處罰,中國的反壟斷法也是如此規定。
今年3月,發改委反壟斷調查人員向日立中國宣傳和解釋我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4月2日,日立主動向發改委自首,隨後,不二越等企業紛紛自首。
展開調查
根據掌握的線索,發改委向相關企業發送調查詢問問題清單和提供相關資料的清單,要求其回答問題,提供原始的工作筆記、會議記錄、電子郵件等。同時,發改委將直接參與價格協商的人員和公司管理人員請到發改委進行詢問。
調查人員將調查內容進行反覆核對,對不同調查對象提供的細節進行一一對應、相互印證。最終,在大量證據和事實面前,這些企業承認了壟斷行為。
開出罰單
在日本、美國等國,直接參與上述價格協商行為的工作人員、企業高管要負刑事責任,但我國反壟斷法沒有規定刑事責任,只對壟斷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作出規定。因此,作為反壟斷執法機關,發改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處罰。
我國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考慮到這兩起案件違法時間持續10年以上,多次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直接排除、限制競爭,對我國市場産生嚴重危害和影響,因此要從重處罰。同時,對符合反壟斷法寬大條款規定的企業,依法免除或減輕了處罰。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這次處罰,被罰最高的企業達到8%。
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發改委向企業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3家企業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發改委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見進行了採納。
對於罰款的接收,財政部專門設立了執法賬戶,境外企業將罰款匯至這一賬戶,直接上繳國庫。新華社記者 趙超 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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