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患尿毒症,因無力承擔鉅額治療費用,陜西安塞縣4個尿毒症家庭的成員鋌而走險,購買假發票騙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患者費用補助共計43萬元。安塞縣法院表示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但考慮到他們並沒有主觀惡意,社會危害性不大,都予以從輕處罰。
站在法律法理角度,通過購買假發票騙保,當然構成詐騙罪。這正如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的,騙取社會保險金,應追究詐騙罪。但若站在人情倫理角度,這4個尿毒症家庭為了救治親人,在不得已情況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生困境,無疑又非常值得同情體諒。
這種背景下,安塞縣法院一面以詐騙罪追究幾名騙保農民的刑責,一面又強調“沒有主觀惡意,社會危害性不大”,“予以從輕處罰”,當然也是一個應予肯定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法律和人情的關係。
可儘管如此,進一步站在民生醫療保障角度,如果承認,圍繞民生醫保的上述法理情理原本就不該是相互矛盾對立、而是高度統一的,那麼,面對這樣一起法理與情理高度糾結對立的農民騙保悲劇,即便相關農民已被從輕從緩判決,顯然仍無法從中感到任何真正的輕鬆釋懷。因為在這裡,真正的關鍵問題並不是對於這種不得已情況下的農民騙保行為,究竟應如何在事後量刑判決,而是如何在事前就有效避免這種不得已情況的發生?即如何通過不斷完善現行醫保尤其大病醫保制度,強化其保障水準和能力,確保身患大病的農民根本不必無須“等錢救命”,乃至為此鋌而走險?
伴隨2012年國家6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出臺,我國城鄉居民的大病醫保保障水準,確實有了大幅提高、明顯改善。依據《意見》,對於一些花費昂貴的大病,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給予二次報銷,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
但同樣毋庸諱言的是,與現實的醫保需求相比,目前大病醫保的實際保障程度和水準,仍存在不小的差距。這集中體現在其一,醫保政策範圍內的報銷比例,與真實醫療費開支上的實際報銷比例,仍有明顯差距,這正像原衛生部部長陳竺所説,“雖然目前中國基本醫保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已達75%,但實際報銷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藥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其二,對於像農民這樣收入水準有限的弱勢群體,即便大病醫保的實際報銷比例能達到75%,面對那些動輒需要花費幾十萬、上百萬的大病,剩下的自付部分,仍是他們難以承受的看病之重。更不用説,在現實生活中,一旦家庭成員患重病,除了醫療費,整個家庭還要産生如交通、住宿、誤工等不菲花費。
如安塞農民曹某兒子患尿毒症,需100多萬元的換腎手術及醫療費用,而依據當地政策——花費50萬,能報銷40萬左右,後期維護保養醫藥費每年需10萬左右,可報銷6萬左右,但腎源花費不在報銷之列,這意味著,即使按政策足額報銷,這個家庭至少也要自付數十萬費用。而在目前農民年每人平均收入尚不足萬元的情況下,面對這樣的自付看病費用,不僅“因病致貧”無法避免,“鋌而走險”式騙社保行為,恐怕也難以有效預防、徹底根治。關於這一點,無論是眼下安塞農民買假發票騙保,還是此前北京男子“刻章救妻”,無疑都已提供了鮮活的注腳。
若夷(湖北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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