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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工對日索賠司法救濟再啟程

2014-03-25 17:54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二戰被擄中國勞工起訴日本焦炭工業株式會社(原三井礦山)和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原三菱礦業)一案近日由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這是繼中國勞工在日本法院維權無果之後中國法院首次正式受理該類案件,同時也為對日民間索賠在中國尋求司法救濟帶來希望。

  中國法院管轄有據

  此次中國勞工起訴日本企業屬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中國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首先,本案從性質上説屬於侵權糾紛。根據史料,隨著日本侵略戰爭的進行,日本國內的土木建築、礦山等重體力勞動部門嚴重缺乏重體力勞工,為了緩解這一狀況,當時的日本戰時內閣根據日本企業的要求制定了掠奪中國勞工的方案。大量勞工被日偽軍等剝奪人身自由,在違反本人意願的情況下被強制運往日本的企業。日本企業不僅策劃並且直接參與實施強擄,其行為侵害了中國勞工的權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的規定,涉外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中國法院因而可以行使管轄權。

  其次,按照前述規定,如果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産或者設有代表機構,案件可以由可供扣押財産地法院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實,這兩個企業在中國都設有代表處,中國法院可以據此行使管轄權。此外,儘管中國勞工此前已經就日本企業的強擄及奴役行為在日本提起訴訟,但日本法院的判決並未被我國法院所承認。相反,日本法院作出的駁回訴請的判決遭到我國政府以及學界的強烈質疑乃至批判。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並且,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之一,從調查取證、事實認定等方面考慮,我國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可能更方便。至於訴訟時效問題,由於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賦予了人民法院根據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的權力,即使中國勞工權利自受侵害至今已超過20年,法院仍然可以行使管轄權。因此,中國法院受理本案合理合法。

  日方抗辯無法成立

  針對中國勞工在京起訴日企一事,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曾表示,“日中之間的索賠權問題因《日中聯合聲明》已不再存在。”這個官方回應與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就“西松勞工訴訟案”作出的終審裁決理由一致。而該事由相當於徹底否定了受害勞工在日本通過訴訟實現民間索賠的可能性。然而,日方言之鑿鑿的抗辯理由卻經不起推敲。

  首先,《中日聯合聲明》是在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為了友好發展以及亞太地區和平簽署的一份政治外交文件。該聲明第5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對此,日本單方面解釋為中國放棄包括民間索賠在內的所有賠償要求。先不説日方單方面對文件作出政府乃至司法解釋是否適當,僅就文件性質而言,該聲明由於未得到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的人大授權,甚至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條約。中國勞工訴日本企業純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利依法獲得並受到法律保護,不因兩國政府在政治外交層面的安排而存廢。

  其次,國家間的戰爭損害範圍主要由施政當局和民間的戰爭損害兩個部分構成。聲明所涉及的放棄只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許可權範圍的事務。政府放棄了對戰爭加害國追索賠償要求,不等於民間的戰爭索賠權也被放棄。按照當時生效並實施的中國憲法(1954年憲法),中國政府不可能超越其職權,在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替公民作主放棄民間索賠權。對此,在簽署該聲明時,日本政府對於中國國務院所擁有的職權許可權範圍理應十分清楚。因而,日方拒絕賠償的抗辯建立在曲解聲明的基礎上,實難成立。

  漫漫索賠訴訟之路

  中國勞工在本國法院起訴日本企業是在窮盡日本司法救濟之後不得不作出的選擇。對於原告而言,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可能性得以延續,這對於陷入困頓的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形勢可以算作一絲向好的希望。

  但也應當看到,對日企的索賠訴訟不可能一帆風順。中國法院對案件的正式受理只是其行使管轄權的結果,是對受害勞工司法救濟請求權的肯定,不代表原告一定會勝訴。由於案件發生距今已有一段時間,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具有很大不確定性。本案的原告大多數是受害勞工的遺屬,僅有的兩位當事人都已年屆耄耋,雙方圍繞事實依據的舉證質證勢必經歷激烈而冗長的過程,法院如何採信對判決結果至關重要。

  即使原告勝訴,判決的執行也是個很大的問題。被告在中國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産目前還不確定。如果沒有或者在華財産不足以支付賠償金,很難想像該判決會在日本被執行。按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五味晃案”作出的回復,“我國與日本國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與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係”,日本法院沒有必須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義務。更何況日本法院對中國對日民間索賠訴訟本就態度冰冷,執行對原告有利的判決更加希望渺茫。因此,中國法院對本案的受理只能説為受害勞工在國內尋求司法救濟提供了可能性,不等於實現了司法救濟,中國對日民間索賠的訴訟道路仍然充滿艱辛。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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