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最高將被罰200元。
徵求意見稿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如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的;不按規定出具有效車費票據的;違反規定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不按規定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設備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等行為,將被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未取得經營許可,超越許可經營區域,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使用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而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駕駛員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繼續提供運送服務的。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