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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2/3"鎖住億元住房維修金 申購者稱手續繁多

2014-08-15 13:13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江門市審計局日前發佈對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的審計結果,江門的住宅維修專項資金自2009年收取以來就極少動用,至去年底銀行存款餘額達1.59億元。逾億元住宅維修資金竟然在銀行裏“睡大覺”。審計報告指出,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有待提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緣何只進不出?數額高達億元的住宅維修資金該如何盤活?

  維修資金“看得見摸不著”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據悉,江門從2009年前後開始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至今已經接近5年。

  江門市2010年出臺了《江門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江門2003年9月1日後取得預售證的新房由業主共同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步梯洋房收取20元/平方米,電梯洋房則收取30元/平方米。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取得預售證的住宅項目將由物業建設單位按物業投資的2%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而1998年10月1日之前取得預售證的項目將按相關規定由相關業主自行組織業主大會決定繳存方式。

  不過讓業主不太舒心的是,繳納的這筆錢似乎看得見但摸不著。“繳納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這麼多年,卻從來沒有使用過,有的業主已經忘記了這筆款項的存在。”北新區某小區業主梁小姐説。據相關媒體報道,江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開徵以來,歷年來實際支出總額僅僅有11.39萬元,另一方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賬戶卻越積越多。據統計,至2013年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銀行存款餘額已經高達1.59億元。

  鉅額資金使用率極低,甚至不到0.1%;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有效的投資增值渠道,鉅額的資金的收益也極低,造成了鉅額的資金在銀行沉睡。審計報告中指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全部委託銀行代管,銀行按活期利率計提利息,按現行做法,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不高。大量資金沉睡在銀行,讓梁小姐等一眾業主覺得十分可惜,“這樣的政策明顯需要調整”。

  手續繁多絆住申請腳步

  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銀行賬戶裏有過億元的餘額,多年來僅使用了區區十多萬元,這不禁讓人疑竇頓生:難道江門的房屋並不需要修繕?

  然而走訪業內人士後記者發現並非如此。某物管公司的一位負責人黃經理告訴記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是不需要用,而是申請使用的條件太繁瑣。“想用這筆錢,難於上青天!”該名負責人説。

  記者查閱了《江門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發現其中一條規定如此表述: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署確認同意才能生效,並在小區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其實其他繁瑣的手續還在其次,單是‘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這一項就夠折騰好幾個月了。”黃經理説,小區維修項目大多是電梯,約佔所有維修項目的八成。“特別是高層洋房,電梯壞了搶修工作一時半刻都耽誤不了,哪有時間花幾個月來逐家逐戶去找業主簽名呢?”

  在一些新建設的區域,很多樓盤的入住率並不高,“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變得難以實現。“北新區一些樓盤的入住率只有四五成,有些房子還沒裝修,有些房子業主還沒入住,甚至有些房子是炒房客購置的,業主在哪都不知道,我們物管公司去哪找齊三分之二的業主來簽名呢?假如一直湊不齊,那電梯壞了水管爆了豈不是不要修了?”黃經理對這一項不合情理的規定滿腹怨言。

  黃經理的物管公司管理著江門7個小區大約三四千戶業主,卻從未申請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小區公共設施需要維修怎麼辦?“業主自己湊錢。”黃經理説,“一般是得到業主委員會批准之後,我們便挨家挨戶收取維修所需的費用。這樣反而更加簡單快捷。”黃經理説。據悉,黃經理管理的7個小區這麼多年都是需要用錢維修時再向業主籌集資金。有的小區將電梯廣告、停車位出租等公共收入私下再設一個住宅維修資金用在小區的公共設施維修上。對於很多業主來説,政府設立的這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遙不可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僅沒起到作用,有時候還對我們工作帶來阻礙。有些業主對我們籌集資金維修小區設施不理解,認為業主已經繳納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管公司不應當再向業主收取維修設施的費用。”黃經理如是説。

  -記者手記

  別讓維修資金成為“不動産”

  政府部門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借助行政力量收取一筆資金作為他日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費用,意在免卻業主集資難。然而,在採訪的過程中,由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業主頗有怨言。物管公司意見更大,因為這筆錢不僅難用上,還導致物管公司籌集資金進行小區公共設施維修時飽受業主質疑。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若需要使用,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同時,還必須滿足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而在實際操作中,雖然業主們對維修資金普遍很重視,但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承擔義務的意識卻十分欠缺,“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的現象較突出,使得簽字同意的“保障線”變成了“高門檻”,由於制度設計的桎梏,許多房屋“應修未修”,維修資金使用效率不盡如人意。

  而針對部分城市已經暴露的多頭管理、審批繁瑣等情況,有專家建議,應儘快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管理機制,特別是要發揮市場和基層業主的作用,通過限時辦結等多種手段提高行政效率,讓錢更容易用到該用的地方去,別讓維修基金成為“不動産”。

  (南方日報記者 全澤超 )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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