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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鐵嶺檢察院:不存在借辦案“私收”2000萬行為

2014-05-08 09:02 來源:人民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一篇《鐵嶺檢察院借案“私收”兩千萬》的報道,受到廣泛關注。5月7日下午,遼寧鐵嶺檢察院負責人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鐵嶺檢察院收繳的近2000萬元屬於涉案銀行相關業務人員非法所得,該檢察院是依法予以收繳;收繳非法所得存入的專案組成員“包小軒”在案發地瀋陽臨時開設的賬戶,結案後已全額轉入財政制定的專用賬戶,符合最高檢有關規定。

  2013年,鐵嶺市檢察院依法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黨委書記盧濤(2014年3月已被鐵嶺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涉嫌貪污受賄一案進行偵查。期間,該院要求盧濤家屬和諸多涉案人員向“包小軒”在瀋陽臨時開設的個人賬戶上繳扣款,款項達近2000萬元。

  《鐵嶺檢察院借案“私收”兩千萬》一文,對盧濤的主體身份認定、收繳涉案的近2000萬元人民幣是否屬於“私收”、收繳所得有近一個月時間存入辦案人員個人賬號是否存在違規等,提出質疑。

  對於本案,分管反貪工作的鐵嶺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宏偉介紹,盧濤案件線索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遼寧管轄並掛牌督辦的案件,遼寧省檢察院指定鐵嶺檢察院管轄並查處。

  關於報道中的疑問,趙宏偉一一進行了回應:

  關於身份。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遼寧為其分公司,盧濤係總經理、黨委書記,由上級公司及公司黨委任命。依據兩高《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二項的規定,“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産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認定盧濤為國家工作人員,鐵嶺兩級法院均認定盧濤為國家工作人員,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關於“私收”2000萬元的問題。鐵嶺檢察院在辦理盧濤案件中發現,其所在公司為增加營業額,用假票據套取大量帳外資金,在正常的佣金外,還給予為其辦理保險業務的銀行相關業務人員“好處費”,用於違規拓展市場,進行違法經營。“涉案銀行人員達1000多人,數額近2000萬元”。鐵嶺檢察院認為,此款項為案發單位以非法手段套取的帳外資金,銀行相關業務員獲取的這筆“好處費”屬於非法所得。鐵嶺市檢察院對此款予以依法收繳,挽回了經濟損失。“退贓”人員由於數目龐大、每人平均數額不大,故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由其所在單位紀檢部門進行處理。

  關於2000萬元去向問題。趙宏偉介紹,一般情況,如果案發地在本地,檢察院會讓涉案人員將收繳款項上繳至財政指定的統一賬戶。而本案是再瀋陽異地辦案,且退款人員眾多,到財鐵嶺政統一賬戶存在跨區域等諸多不便;在涉案銀行的建議下,經請示檢察長同意,依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二十五條“辦案部門扣押款物,應當在三日內移交管理部門,並附扣押清單複印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由辦案部門暫時保管,在原因消除後及時移交”,辦案組在瀋陽以辦案人員包小軒名義在該銀行臨時開設了涉案銀行公示的賬戶。“包小軒”的賬戶從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收到了多筆匯款,總金額達19189496元,7月22日,檢察院將收繳的款項一次性轉入以包小軒名義在鐵嶺建設銀行開設的賬戶。8月12日,收繳工作全部結束後,鐵嶺檢察院將此款全部轉入財政指定賬戶。

  “檢察院財務施行收支兩條線慣例。收繳款項必須上繳至財政指定賬戶,不得存入單位普通賬戶。在異地辦案時,一般都是請示檢察長後臨時開設辦案人員名義的賬戶,用於辦案。這也是慣例。”趙宏偉説。

  遼寧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説,質疑報道刊出後,省檢委派專家對鐵嶺檢察院偵辦的盧濤案進行了復檢,未發現辦案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記者 何勇)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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