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 據國家糧食局網站11月25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1月25日公佈2013年東北地區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顯示,東北地區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掛牌收購價格(國標三等品質標準)為:內蒙古、遼寧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龍江1.11元/斤;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掛牌收購價格(國標三等品質標準)為2.30元/斤。
此次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收購期限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2013年東北地區
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糧調〔2013〕265號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農發行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自治區)分行: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做好2013年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3〕229號)精神,現就做好東北地區玉米和大豆臨時收儲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糧食收購價格
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掛牌收購價格(國標三等品質標準)為:內蒙古、遼寧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龍江1.11元/斤;國家臨時存儲大豆掛牌收購價格(國標三等品質標準)為2.30元/斤。具體品質標準分別按玉米國家標準(GB1353-2009)和大豆國家標準(GB1352-2009)執行。相鄰等級之間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掛牌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
非標準品玉米的收購,由收儲庫點根據等級、雜質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執行糧油品質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執行。其中對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玉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0.65%,並扣價0.15%作為烘乾費;低於或高於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和增扣價。
非標準品大豆的收購,由收儲庫點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按照國糧發〔2010〕17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大豆損傷粒率和熱損傷粒率符合等內品要求的,不扣量。
二、入庫糧食品質
這次收購入庫的玉米和大豆必須為2013年生産的新糧,符合國標等內品品質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庫。對實際水分、雜質高於標準規定指標的,必須經過烘曬整理達標後入倉儲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質的玉米和大豆必須分倉存放,不得混存。中儲糧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地方有關部門(單位)要採取措施,加強對收購入庫糧食的監管。嚴禁從現有庫存中劃轉或移庫,嚴禁收購進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發現疑似進口的玉米和大豆,暫緩收購,並請有關部門進行鑒別,跟蹤來源,嚴防進口的玉米和大豆進入本次收儲環節,違者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收儲庫點的確定
中儲糧總公司受國家委託作為執行主體承擔這次國家臨時收儲任務。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的收儲庫點(包括中儲糧直屬企業和非中儲糧直屬企業)。
收儲庫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並通過當年的工商年檢;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有一定規模的自有倉容,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備必要的清理設備、檢化驗設備、計量稱重器具和人員,對農民交售少量糧食要有可移動式磅秤;執行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相關規定,安全生産制度健全,相關設備齊備完善;三年內在收儲及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中儲糧直屬庫、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作為收儲庫點,發揮國有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各收儲庫點要將以下材料留存備查:收購環節開具的收購結算單、質檢單、稱重計量單。中儲糧直屬企業和當地糧食部門要與非中儲糧直屬企業簽訂委託收購協議。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部門要統一規範委託收購協議、收購憑證,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在確定收儲庫點時,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以縣為單位,每個縣內收儲庫點倉容總量應與當地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預計收購量相銜接。對售糧較為集中、交通條件相對較差、農民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要增設收儲庫點,擴大布點範圍,同時結合縣內集並統籌倉容使用,滿足農民售糧的需要。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確定的收儲庫點名單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在收購啟動前要將當地所有收儲庫點名稱(按照企業工商登記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
在充分發揮當地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確保儲糧安全的前提下,對收儲庫點倉容確實不能滿足收儲需要的地區(以縣為單位),由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研究租賃社會倉容方案(即設置臨時收購點),明確臨時收購點的數量、具體庫點、權利與義務等。各部門(單位)要密切合作,加強收購形勢分析,充分挖掘潛力,有效利用閒置倉容和烘乾能力。在確需啟用臨時收購點時,安排其收購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防止發生農民賣糧難。收儲庫點要派人直接管理臨時收購點,對這部分糧食承貸、收購、保管和出庫等全權負責,並按照合同規定將倉儲和保管費用及時足額撥付給臨時收購點。臨時收購點不得露天儲糧。在國家安排調銷時,先行安排臨時收購點收購的糧食。中儲糧分公司、地方各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分行要重點加強對臨時收購點的監管,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和糧食儲存安全。
四、收購時間
此次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收購期限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此期間,各收儲庫點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
五、露天設施搭建
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部門必須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糧食企業現有倉儲設施。如部分地區倉容不足,確需搭建露天儲糧設施的,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共同調查測算本省(區)預計搭建總量,經中儲糧總公司審核並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在露天儲糧設施搭建過程中,要嚴格控制搭建數量,根據收購進度和實際倉容情況,逐批分解下達露天儲糧計劃指標,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如實際搭建數量超過批復總量的,中儲糧總公司要在收購結束後1個月內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六、收購資金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家臨時存儲糧食貸款(含收購費用和露天儲糧設施搭建費用),由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的收儲企業直接到當地農發行分支機構承貸。具體貸款辦法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牽頭制定的辦法執行。
七、財務處理
這次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收購,按掛牌收購價加收購費用及必要的露天儲糧設施搭建費用核定糧食庫存成本,由收儲庫點直接向當地農發行承貸,由中央財政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收購費用為2.5分/斤(含確需集並的縣內集並費),由收儲庫點包乾使用。露天儲糧設施搭建費用標準為117.35元/噸。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利息費用補貼由中央財政預撥給中儲糧總公司,由中儲糧總公司負責撥付相關單位,事後中央財政與中儲糧總公司據實清算。保管費用補貼標準按《財政部關於批復最低收購價等中央政策性糧食庫存保管費用補貼撥付方案的通知》(財建〔2011〕996號)執行。中儲糧公司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利息費用後,要自糧食入庫當月起,按季足額將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預撥付到貸款企業在農發行開立的賬戶,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證企業收購和安全儲糧的需要。對以各種名義變相降低收儲庫點費用補貼標準的,要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中央財政撥付利息費用補貼後,對沒有及時足額撥付補貼,導致收儲庫點拖欠農發行貸款利息産生的財政補貼以外的相關利息費用,由補貼撥付責任單位承擔。中儲糧總公司按規定在中央財政包乾的保管費用補貼總額內計提的質檢、監管等費用,要及時撥付給中儲糧分公司,必須專項用於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組織開展的國家臨儲玉米和大豆入庫驗收和監管工作,確保驗收和監管實際需要。
八、會計處理
收儲庫點收購國家臨時存儲糧油與農民結算時,將應支付的收購價款借記“儲備糧油-待核國家臨時存儲糧油價款”科目,將規定標準烘乾費扣價部分貸記“儲備糧油-待核國家臨時存儲糧油費用”科目,將支付的糧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收購費用、烘乾費用和搭建露天儲糧設施等費用,在“儲備糧油-待核國家臨時存儲糧油費用”借方科目中歸集。收購費用包括糧食檢驗費、整曬費、入庫費、縣內集並費等各項費用。烘乾和搭建露天儲糧設施費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項費用。收購糧食驗收合格後 ,按核定的價格、收購費用和搭建露天儲糧設施費用標準確認庫存成本,借記“儲備糧油-國家臨時存儲糧油”科目,貸記“儲備糧油-待核國家臨時存儲糧油價款”、“儲備糧油-待核國家臨時存儲糧油費用”科目,差額部分按糧食驗收批次合理分攤計入企業當期損益,借記“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支出”科目,或貸記“儲備糧油結算價差收入”科目。
九、統計處理
統計處理按國家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由中儲糧總公司負責統計。收儲庫點要將執行國家收購政策臨時收儲的玉米和大豆與企業自營糧食嚴格區分,分類統計,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對其中露天存儲的臨儲玉米和大豆數量應單獨統計。收儲庫點要按規定向中儲糧直屬庫報送臨時收儲報表,同時抄送當地縣級糧食部門。收購期間,中儲糧總公司每5天將有關分公司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的收購數量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後的第2個工作日下班前。同時,中儲糧分公司要將玉米和大豆的每5天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糧食部門。中儲糧總公司要在2014年5月底前將收購工作總結報告給國家有關部門。
十、有關工作要求
(一)收購環節。各收儲庫點要按照規定價格公開掛牌收購,嚴格執行“五要五不準”收購守則,做到糧食標準及質價政策上墻,標準樣品上臺,對農民交售符合等級要求的玉米和大豆,要應收盡收,不限收、不拒收,敞開收購。同時,要利用烘乾、除雜等設施,發揮倉儲優勢積極為農民解決實際困難,引導農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和國家標準的糧食,增加售糧收入。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制定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的具體管理辦法,規範業務流程,細化各環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質價政策,既不能壓級壓價損害農民利益,也不能抬級抬價擾亂市場秩序,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
對收儲庫點虛報庫存、購買陳糧冒充新糧、就地劃轉庫存糧食套取費用補貼等行為,一經發現,要將其收購的玉米和大豆全部退出國家臨時存儲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負責追回糧款歸還農發行貸款,取消企業臨時收儲資格,收回不當得利,上交中央財政,並將其以前年度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安排移庫或按有關程式及時組織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如發生損失,由收儲庫點承擔,並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以及負責監管人員的責任;上級主管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中央企業和其他糧食集團要對其所屬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租倉儲糧的,由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部門負責將所收購糧食調到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所需費用由擅自租倉儲糧的收儲庫點承擔。
(二)驗收環節。對收購入庫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的數量、品質等級,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及時共同指定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要採取滿一倉(貨位)驗一倉(貨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購結束後集中突擊驗收。經驗收合格入庫的玉米和大豆作為國家臨時存儲,建立品質檔案,並由中儲糧直屬企業與收儲庫點(指非中儲糧直屬企業)簽訂代儲保管合同,明確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出庫責任等,作為以後安排銷售標的的品質依據。對今年新收儲的臨儲玉米和大豆,要實行標倉管理,與其他庫存分開管理。經驗收不合格的糧食要自收購之日起退出臨時存儲糧庫存,由中儲糧直屬企業、農發行分支機構和地方糧食部門督促貸款企業及時銷售並償還農發行貸款本金。糧食銷售後,由於收儲企業違規造成的貸款本金損失,由中儲糧直屬企業、農發行分支機構和地方糧食部門共同追繳,落實還款來源。中央企業和糧食集團要對其所屬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付責任;對其他企業造成的損失要依法追償。承擔審核驗收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地方糧食部門和農發行分支機構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次收購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通過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照均衡出庫的原則,安排競價銷售標的,制定收儲庫點出庫計劃。銷售貨款由有關糧食批發市場及時匯劃到中儲糧總公司在農發行開立的回籠貨款存款專戶上,由中儲糧公司撥到承貸收儲庫點。農發行從承貸庫點收回貸款。
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協調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引導當地農民有序售糧,儘量減少農民排隊等候時間,同時督促和指導本地企業積極入市收購,保證農民售糧需要。地方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要按在地原則,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部門責任,加強對有關企業收購資格的審查和復查,加強對玉米和大豆收購活動、臨時收儲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收購秩序,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中儲糧分公司、省級糧食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對本地收購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和大豆數量、品質、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責,並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確保臨儲玉米和大豆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