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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籍律師在大陸 就業+創業不是“夢”

2017-10-27 11:1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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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0月27日訊 今年9月,司法部發佈了關於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決定,進一步擴大了取得大陸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涉及臺灣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新修訂《管理辦法》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臺籍律師在大陸執業範圍將拓寬至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這將進一步擴大臺籍律師在大陸的發展空間,促進兩岸法律界人士交流與合作。

  近百名臺胞已獲准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

  自1987年兩岸打破隔絕狀態,正式開啟交流交往以來,隨著兩岸經貿合作不斷深化、人員往來愈加頻繁,兩岸民眾對法律服務需求不斷上升。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在大陸取得法律執業資格,已經成為很多臺灣居民和法律界人士的迫切願望。

  因應兩岸經濟社會發展需求,2008年,大陸正式對臺灣居民開放國家司法考試。同期頒布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臺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

  2010年,司法部又確定允許臺灣報考人員在臺北市提交相關材料,報名考試,進一步便利和服務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減少臺灣報考人員報考往返次數和費用。

  據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截至2015年,共有4295名臺灣居民報名,293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其中有近百名臺胞已獲准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據悉,通過司法考試的臺灣居民主要為律師、法律學生和來自臺灣地區法院的人員。

  執業範圍拓寬至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

  為鼓勵兩岸法律界人士交流與合作,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明確,在原有基礎上,新增涉臺合同糾紛,智慧財産權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式案件,開放範圍將拓寬至五大類237種民事案件。

  此前,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時,以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代理婚姻、繼承案件的訓練為主。此後,也將新增有關的涉臺民事案件訓練。

  這次《管理辦法》的修訂,進一步擴大臺籍律師在大陸的發展空間,也為更多臺灣青年到大陸求學、就業提供更多選擇。

  法律服務地域範圍擴大至五省市

  2010年9月,司法部發佈通知,允許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為兩岸居民法務需求提供便利。2014年7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將臺籍律師事務所駐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下放至省級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鋻於此,臺灣居民通過司法考試後辦理行政手續無須每次前往北京,辦理手續更加便利。為推進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兩岸人員往,今年7月,司法部決定進一步擴大法律服務對臺開放。

  司法部明確,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地域範圍由目前開放的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擴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和廣東省。已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的臺灣律師事務所,其代表機構所在的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可以與大陸律師事務所聯營。

  同時,已開放的5個省市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臺灣執業律師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提供臺灣地區法律諮詢服務。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杜春曾表示,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兩岸律師界交流合作已經從“務虛”層面逐步轉向“務實”層面:從早前側重接觸了解、資訊交換發展到近年來側重業務往來,加強合作;從律師個人小範圍的交往交流,發展到兩岸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之間全方位的交流與合作。

  30年來,兩岸關係發展經歷了滄桑巨變,兩岸律師界的交流與合作也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砥礪前行!(台灣網 王亞靜)

 

  附件:

  1.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修正稿)

  2.司法部關於放寬擴大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

  3.關於臺灣居民可以在大陸人民法院代理的涉臺民事案件範圍的公告

  4.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5.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責任編輯:王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