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法治週末》前執行總編輯郭國松原起訴方舟子名譽侵權的案件。郭國松起訴後方舟子也提起反訴。昨日,該案未能調解成功。
文/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黃思銘
事件始末:
2011年3月31日,《法治週末》發表了由記者采寫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
2011年4月1日方舟子在其微博上稱原告在2009年2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過假新聞,並指原告由於此前報道假新聞被其批評而懷恨在心,遂進行《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報道。
原告起訴:
原告郭國松係《法治週末》前執行總編輯,郭國松訴稱,2011年3月21日,其擔任執行總編輯的《法治週末》計劃報道有關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襲的新聞。其後,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多名人士進行污衊。2011年3月31日,《法治週末》發表了由記者采寫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後,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又在其微博上稱原告在2009年2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過假新聞,並指原告是公報私仇。上述微博引發了大批評論者對原告的指責和人身攻擊。其後,方舟子又將原告加入其創辦控制的“新語絲”網站中的“中國不良記者名單”。
庭審雙方圍繞兩人的相關微博是否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展開辯論
原告:
方舟子微博文章
有明顯侵權惡意
誹謗性微博文章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原告的人格評價,造成了極大的負面效果,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要求:刪微博
道歉 賠30萬
方舟子刪除微博中對自己的侮辱、謾罵及捏造事實的內容,並在新浪網微博首頁、新語絲網站及至少在一家全國性主流媒體上刊登道歉書,要求方舟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並承擔案件的公證費和訴訟費。
郭國松則認為,當年網友在“新語絲”網站上只是提供了該起事件的線索,該線索不具有法律上的智慧財産權意義,其作為記者根據線索開展獨立調查和大量的採訪後作出報道,並不違反法律和新聞職業規範,而且其也在報道中交代了線索來源。因此該篇報道不能被認為是“假新聞”。另外,郭國松認為《法治週末》發表有關方舟子涉嫌抄襲的報道是按照嚴格的選題程式決定的,方舟子對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的沒有事實依據。同時,郭國松指方舟子一方提起反訴的證據均是網站截屏,其後再補充公證,而且均不是直接來源於郭國松本人的微博內容,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要件,其反訴請求不成立。
被告:
對方侵犯名譽權
有重大主觀故意
郭國松在組織采編《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報道時,雖為職務行為,但有重大主觀故意,對反訴人的名譽權構成了重大損害。其後圍繞該爭議,郭國松進一步在其個人微博上發表誹謗、侮辱反訴人的言論,使反訴人名譽受損,已構成侵權。
要求:刪微博
道歉 賠40萬
郭國松刪除侵權微博,並在新浪微博首頁及《新華每日電訊》刊登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方舟子一方認為其在微博上關於“郭國松報道假新聞”等言論均是基於事實,因為郭國松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上所作的關於浙江大學中醫學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李連達課題組學術不端案件,最早是由網友在“新語絲”網站上揭露的,因此郭國松所作的報道本質上是“舊聞”而不是“新聞”,也就是“假新聞”。方舟子還認為,網友在其微博評論中所發表的針對郭國松的指責,與其無關。
辯論結束後,法庭組織雙方調解。雙方均同意調解,但郭國松要求方舟子必須承認侵權事實,其可放棄經濟賠償要求;而方舟子一方則認為可放棄反訴請求,但前提是郭國松訴稱的侵權事實不成立。由於雙方爭議較大,未能當庭調解成功,法庭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