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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古建築的保護之道

2022-06-02 14:56: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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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建保護的日本之道

  【環球視野】

  日本是亞洲地區古建築數量極為可觀的國家,其保留獨具亞洲特色的古都風貌和文化遺産的做法給世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實,古建築的留存與保護是極為複雜的問題,既要防止自然環境對建築物的摧毀、風化,也要加強國人對建築遺産的保護意識。特別是,日本是一個地震頻發的島國,其古建築又多為木質結構,自然風化和破損的速度遠比磚、石等建築要快,保護古建的困難和複雜程度可想而知。不過,假如能從大到國家層面小到每一個居民都樹立文保意識,以系統性並符合經濟規律的方式來進行古建築的修繕和維護,那麼則可讓古老的文明煥發新的活力。

  1 文物保護需要法律支撐

  日本是亞洲最早制定保護建築遺産法的國家。早在1871年(明治四年)就制定了《古器舊物保存方》,比世界上第一部保護建築遺産的法律——1840年的法國《歷史性建築法案》僅僅晚了31年。1897年,日本又制定了《保護古社寺建築及古物》法,不斷完善關於古建築保護的法律法規。比如,1880年(明治十三年)制定的“古社寺保存金制度”、1897年(明治三十年)頒布的《古社寺保存法》和1929年(昭和四年)的《國寶保存法》等,擴大了建築遺産的保護範圍。而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的《文化財保護法》、1966年的《古都保存法》以及1975年的《文化財産保護法》修訂版,則進一步深化了對傳統建築群區域性的保護原則。為了應對現代新興建築和現代經濟活動的矛盾與衝突,日本制定了相關法律,使得古建築的保護與現代建築相互融合。比如2001年制定的《文化藝術基本振興法》;2006年制定的《觀光立國推進基本法》,皆是日本保護遺産體系與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相融合的法律依據。

  與此同時,日本各地方政府在新形勢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在不妨礙本地區的民生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有效地保存古建築的風貌。如:1968年的《金澤寺傳統環境保存條例》《盛岡澤市自然環境保全條例》以及1972年《京都市街地景觀保存條例》《市歷史景觀條例》等等。尤其是1996年修訂的《文化財産保護法》中增設的登記制度,對一些沒有獲得國家文化廳和地方政府法規保護的建築遺産,實行登記獲取被保護權益。截至2021年1月,這類通過登記獲得文化財産之稱的建築遺産達12681處之多。

  在建築遺産保護法律的指導下,日本實行一系列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修繕流程,使絕大多數古建築得以完好保存。在日本,計劃修繕國寶及重要文化財産級別的建築遺産時,必須先向文化廳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能進入修繕流程。有關修繕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必須由有相應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團隊來共同進行。依照1930年的“修理工事報告書”,工作團隊要全面、完整地記錄修繕過程。這是獲得國家資助的書面材料,也是為其他建築工程提供技術參考的重要資料。

  2 讓文保人才有尊嚴

  日本森林覆蓋率高,木材資源豐富,其古建築絕大多數為極易受自然風化及地震災害影響的木質結構。因此,提高民眾自覺保護文物的意識和培養專業維護技師非常重要。日本民間對建築遺産的自發保護意識是極強的,他們把自覺遵守文物保護法,維護名勝古跡作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日本各地的旅遊點,幾乎沒有在古建築上惡意攀爬或刻字的現象。1970年,京都、奈良、鐮倉等地的市民成立了“全國歷史風土保護聯盟”,組織了形式多樣的團體活動,積極倡導公眾參與古建築保護。一時間,古都風景保護運動高漲,加上媒體宣傳的助推,直接促成了《古都保護法》的制定和實施。

  日本政府還特別注重培養古建築維護保養人才,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在許多日本人心中,建築遺産維護修繕技師是高尚而受人尊敬的職業,連許多剛入學的娃娃都懷揣這個夢想,長大後做一名古建築師。據第一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對3000名小學生進行題為“將來想要做什麼”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1998名男生首選“大工”(即木工)。木工是傳統建築不可或缺的工種,只有具備“大工”技能的人,才有資格參與維護本國木質古建築。

  在古建築維護修繕方面日本有一項特殊的技術就是,將某特定的古建築完全拆除,然後就地按原樣翻蓋,日本人將稱其為“彌生建築”。這種保護方式自天武天皇于690年命令對伊勢神宮啟動“式年遷宮”至今延續了1300餘年,除戰爭時期的特殊情況外,基本上每隔20年重復一次,截至目前“式年遷宮”總共經歷了62次。關於“式年遷宮”的説法較多,但公認的和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保證一個工匠一生中有兩次參加修建的經驗。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特殊方式成就了日本古建築師的高超技藝,維護古典建築的永久活力。

  3 尊崇歷史傳承文化

  日本眾多的名勝古跡和多個歷史名城的古建築遺産中都融入了中國元素和風格。例如,建於西元6、7世紀的古都奈良,隨處可以看到我國隋唐時期的影子。在這裡,有607年修建的法隆寺,寺內的金堂與五重塔折射出我國隋代的木質結構宗教建築模式,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木質結構建築遺産。741年修建的聖武天皇東大寺大佛殿則為世界上最大的木質結構殿閣。始建於西元759年,落成于770年的唐招提寺就是在唐代高僧鑒真主持下修建的。這些古老的,有著特殊風格的建築遺産在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滄桑和自然災害後仍能毫發無損地展示在世人面前,充分體現了日本對文化遺産和歷史文化價值的態度。在19、20世紀之交的時候,日本也曾出現過“脫亞入歐”的思潮,但是日本政府和文化遺産保護從業者恪守“尊崇傳統文化遺産”的底線,加強了對各地名勝古跡的保護,禁止肆意破壞重要建築的行為。提出只有堅持傳統文化本色,才更顯本民族文化的生命力,才會令世人刮目相看,才更富有世界意義。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認為,日本比較完好地保留了唐式建築不僅僅是對本國的建築遺産的傳承,也是對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的重要貢獻。

  4 經濟發展如何與古建共存

  當今世界經濟進入飛速發展的時代,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作為島國,日本土地的金貴自不用説,他們不得不在既保護古建築又要充分利用土地之間找到兩全其美的辦法,因此必須對不同的古建築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

  對於那些有待維修的世紀古建築部分採用“式年遷宮”的技術,即修復但不破壞建築體外觀,對內部結構進行拆舊翻新和防震加固,這樣既保持了建築物的歷史傳統風韻,也保證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此類案例比比皆是:建於1877年的北海道函館市港岸周邊的磚結構倉庫群,1988年在修繕時,就將其內部改造成規模宏大的啤酒廳飯店;1922年建造的原川崎銀行橫濱支行,是橫濱代表性的歷史景觀之一。公司後來決定拆建高層建築時,在保留該建築的立面外觀的情況下建造一座具有新功能的建築。像這樣在改造過程中部分保存古建築外觀或建材的例子在日本不勝枚舉,這種“巧妙的活用”與“靈活的再生”保存了絕大多數的建築遺産。

  5 非遺傳承的政策與經濟支援

  除了健全的文化遺産保護法律法規,日本對建築遺産保護給予經濟援助和政策支援。日本文化廳每年用於保護文化財産的預算高達100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5億元)。其中10%被用於保護國內重要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同時,把有爭議的文物改造項目決定權交給民眾。比如,1969年,奈良縣政府出臺了在奈良的平城京遺址上建設近鐵車庫的計劃。在充分聽取民意後,奈良縣政府將平城京遺址定為特別歷史文化遺址,並撥款認購該建築加以保護。2013年,作為“明治日本工業革命遺産九州、山口及相關地區”一部分的煤礦在被推薦申報世界文化遺産時,日本政府決定對島上建築群遺跡提供財政支援。在日本,如果被認定為文化財産的重要建築物在修繕時可以得到全部經費70%的政府補助,同時在稅收方面也享有一定的優惠。對於文化財産登記制度所涉及的設立地價稅、固定資産稅,整治資金低息貸款,保護修繕的設計、監理費用的資助等援助措施,均為建築遺産的保護維修提供了關鍵的經濟扶持。

  日本的文化財産保護制度是帶動街區文物的保存和創新發展的助推劑,對搞活地域經濟有著更為明顯的促進作用。如,日本長野縣南木曾町曾是因人口數量大幅減少而衰退的街區,後來由於保存了具有日本風格的妻籠宿建築並建成了富有特色的商業街,如今成為繁華的商業中心區域。又如,滋賀縣長浜市則因為將銀行舊址的建築改造成玻璃展覽館,極大地促進了該地的商業發展。總之,日本有關部門在進行大規模的古建築街區保護的同時,對當地居民予以相應的優惠待遇,讓他們擁有安逸的生活環境和居住空間,從而自覺愛護建築遺産。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