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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在京辦理多次往返簽注須知

2010-05-17 11:14 來源:北京市臺辦 字號:     轉發 列印

  提交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複印件,勞動局頒發的《就業許可證》及複印件(法人可免交此項)。根據許可證上的職務可分別給予1-3年多次往返簽證。(執行總監、總工程師等職務以上人員最多簽發3年多次簽證,其餘人員視其職務高低與證件有效期簽發1或2年多次簽證)。

  以上人員隨行的配偶、子女也可申請多次簽注,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的簽注有效期。申請時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戶籍本、出生證、結婚證等),收複印件。

  二、經批准在京進修、學習的人員

  提交錄取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原件和國家教委出具的錄取證明(可提交複印件)根據學習期限可簽發1-2年的多次簽注。

  三、與北京市居民結婚的臺灣居民

  提交配偶的北京市居民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和結婚的證明(戶籍本、結婚證、結婚關係公證等)。

  四、在京購置房産的人員

  提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或北京市房産部門出具的與購置房産有關的證明原件或註明申請人姓名的房契原件和由房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臨時戶口卡。簽發1年多次往返簽注。

  購置房産人員的隨行配偶、子女、申請時還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五、在京出生的臺灣居民子女

  先辦理臨時《臺灣居民來往大際通行證》返回臺灣,須提供出生證、父母的通行證或戶籍證明。在臺灣取得戶籍後,再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進大陸,並按相應事由辦理簽注及暫住加注。

  六、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係臺灣居民

  提交外籍工作人員的護照原件,在京的居留證原件和複印件、親屬關係證明。臺胞簽注的有效期依據外籍工作人員的居留證的有效期簽發。

  七、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來華隨任的配偶、子女係臺灣居民

  提交申請人的親屬外交、領事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的複印件和所在使、領館、機構的公函或照會,以及親屬關係證明。

  八、在京工作的臺灣地區高通級人才、配偶、子女

  可持《北京工作居住證》辦理2年多次往返簽注。隨行的配偶、子女也可以辦理,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的簽注有效期。

  九、寄養在大陸親屬處的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須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寄養關係證明和受託人的戶口籍、身份證及複印件。

  臺胞簽注延期手續

  臺灣居民每次臨時來大陸簽注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延期3月。申請簽注延期只需填寫《港澳臺僑證件延期、補發申請審批表》,由臺胞直接申請即可;因病等特殊情況仍需繼續停留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

  (1)探親的,應提交在京親屬的身份證、戶口卡片及其複印件;

  (2)來治病的應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

  (3)如遇特殊情況,可出具接待單位的信函(不限級別)。

[責任編輯:薛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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