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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2010-07-06 15:34 來源:北京臺灣線上 字號:     轉發 列印

關於印發《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

 

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9]15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文件精神,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統籌城鄉就業,現將《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〇〇九年二月三

 

 

 

 

 

附件: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推動城鄉統籌就業,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二、三産業工作,簽定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崗位補貼;按城鎮職工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可同時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個體工商戶、各級政府公共管理服務項目、村集體組織公益性項目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未經改制的村集體經濟實體不列入補貼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

 

(一)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農村勞動力;

 

(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農村勞動力;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勞動力;

 

(四)“零就業家庭”中的農村勞動力;

 

(五)因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導致無業的農村勞動力;

 

(六)因地區資源枯竭導致無業的農村勞動力;

 

(七)因礦山關閉或受到保護性限制導致無業的農村勞動力;

 

(八)經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其他農村勞動力。

 

用人單位憑《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識別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項涉及的地區以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批復的就業困難地區為準。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負責農村就業困難地區和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範圍的調整。

 

第五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其中: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

 

(一)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貼20%

 

(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貼9%

 

(三)失業保險補貼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貼1%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續簽勞動合同且補貼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據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繼續申請享受,直至累計三年期滿。

 

用人單位招用同一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補貼享受已滿三年的,不再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未按期申請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補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先招用、後補貼”的原則,在被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試用期滿後六十日內,向註冊地或經營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用人單位未與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約定試用期的,可在勞動合同生效滿三十日後六十日內提出享受申請。

 

第八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年度分期撥付。崗位補貼先期撥付1500元,待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年期滿後,再行撥付1500元並申領年度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用人單位首次申請補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見表1)及電子版;

 

(二)《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請審批表》(見表2)一式三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用人單位法定證明材料副本及複印件,企業註冊資金的出資人交存入資銀行憑證複印件,改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四)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複印件、“零就業家庭”成員的“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材料複印件、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複印件;

 

(五)轉移就業登記表複印件、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續訂書複印件;

 

(六)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勞動合同生效至申請當月的工資發放證明及會計憑證複印件;

 

(七)《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見表3);

 

(八)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勞動合同一年期滿的次月起六十日內,用人單位可憑下列材料領取上年度剩餘及本年度首付的崗位補貼,同時申領上年度社會保險補貼:

 

(一)連貫記錄補貼申請享受情況的《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及電子版;

 

(二)《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年度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見表4);

 

(三)農村就業困難人員上年度的工資發放證明及會計憑證複印件。申請本年度首付崗位補貼的,還須提供本年度至申請當月的工資發放證明及會計憑證複印件;

 

(四)上年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

 

用人單位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于受理用人單位申請材料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核,將有關資訊錄入電腦管理系統,核實無誤後上傳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審核後,對擬批准享受補貼的用人單位及人員名單在勞動保障網上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在《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和《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年度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下達批復文件,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補貼;有異議的,經區縣勞動保障局核實後,再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對使用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的用人單位,責成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農村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與招聘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核材料,並按規定的時限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應結合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制度的實施,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動態更新農村勞動力數據庫,強化政策執行的統計工作和申請及批復文件的存放管理工作,確保政策的順利執行。

 

第十六條  在全市統一政策的基礎上,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出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印發<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53號)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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