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2013-06-09 10:18 來源:台灣網綜合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産子女者。 

    二、注意事項: 

    (一)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長期居留。在臺居住一年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計算。

    (二)大陸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一個月者,不得申請延期;請先檢查大陸通行證或護照效期是否超過四年以上。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來臺定居、設籍。【務請特別留意】

    三、應備文件: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鑒定】。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

    (四)結婚已滿二年之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已生育子女之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1、保證人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且保證書已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免辦對保手續。

  2、保證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者,得免至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或免蓋服務機關之印信。

    (六)最近五年之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須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三個月內有效)。

    (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大陸地區醫院出具者,須經海基會完成驗證)。

    (八)證件費新台幣八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四、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由其等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四樓)或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四一一四一七號「皇朝廣場」六樓F- 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旅行證)、流動人口聯單影本及大陸通行證影本。

    五、本局服務處所及查詢電話:【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

    (一)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 電話(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干城街九一號一樓 電話(0四)二二五四二五四五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電話(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電話:(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 電話:(0八二)三二三六九五

    (六)馬祖服務站: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電話:(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該文件來自臺灣某網站,具體內容未變,只是對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臺官方機構名稱稍作變動。如“辦事處”、“境管局”、“駐外使領館”、“外交部”等)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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