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向群:中國傳統尊老文化成因解析

2012-10-29 15:21 來源:民進中央宣傳部 字號:     轉發 列印

  尊老文化是指以老年人為尊,以老年人為重的社會價值觀、思想意識、以及道德觀念及其在人們生活方式上的表現。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尊老文化有著極為豐富的表現,從文化典籍中可以大量地體察到。

  一、中國古代尊老文化的主要表現

  中國古代歷史上尊老文化體現在很多方面,可以從經濟、政治和倫理文化生活諸方面來觀察這些情況。

  1、尊老文化在經濟生活中作用和體現

  中國古代老年人有較高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地位的根本原因在於老年人在生産及經濟生活中居於主導地位。而老年人在家庭經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又是他們社會地位得以保證的根本所在。

  中國古代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人的經濟活動主要發生在家庭範圍內。中國的尊老敬賢是從家庭的尊老養老擴展到整個社會,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他們在社會生活中也受到尊敬和保護。

  (1)尊老文化在家庭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中國古代老年人在家庭的生産和分配等經濟活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老年人的這種作用是與家長在家庭經濟中的主導作用直接相聯繫的;老年時期的威望和作用是家長地位和作用的體現或延續;由於經驗在生産和生活中的舉足輕重的作用,老年人是當然的家長。

  首先,物質生産是家長的主要職能。在體力較強時,家長是全家生活的操持者或安排者,是供養全家的主要勞動者。當體力衰弱時,他們仍然是家政的安排管理者,家庭成員基本上還要聽命于他們;他們或者直接決策,或者參與決策。據《嘉慶重修揚州府志》卷52記載:“茅信卿,泰州人,四世同居。每旦家長坐堂上,卑幼各以序立,拱手聽命,分任以事畢,則復命,其有怠惰者,輒鞭辱之。” 據《同治重篡福建通志》卷221記載:陳氏子孫同居,“雞鳴皆起,家督聽命,無敢惰者。”

  其次,掌管勞動成果。在大家庭活動中,每個家庭成員的勞動成果都要上交家長。據司馬光《涑水家儀》記載:“奉祿及田宅收入,盡歸之父母。”《民國洛川縣誌》卷25記載:“楊琮……大小二百餘口……子侄兄弟負薪傭作,所獲資財,皆輸家長。”

  再次,主持財産分配。家産的繼承和分割一般是由父母主持和決定的。中國古代社會實行的是長子繼承制和諸子分封制,根據各地風俗不同,每個家庭有家業的主要繼承人。在這中間,父母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如果父母去世,則由家族尊長主持。[1]

  家長掌管家財的分配權,未經家長許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動用家中共有財物。《同治重篡福建通志》卷222記載:“所得錢谷,悉家長主之。”《清律輯注》記載:“一戶之內,所有田糧,家長主之;所有錢財,家長專之。”“卑幼與尊長同居共財,其財總攝于尊長,而卑幼不得自專。”

  在日常生活資料的分配中,年長者享受一定的優待權。例如,始江州陳氏《義門家法》中規定:按人頭分發衣物。每人每年可分到頭巾一頂、麻鞋三雙。男子二月發春衣一件,夏季發葛衫一領,秋季發寒衣一套。婦女按人頭平均分發脂粉、針花、釵鈿等。男15歲以下屬童年,不發頭巾,女子14歲以下不發釵鈿。年40歲以上者與家中尊長另外發給絹一匹、綿十兩。大家庭一般是按年齡和性別分發用品。但也有些家庭實行平均主義分配,[2] 這極可能是物資匱乏的原因。

  養老是中國古代家庭經濟生活的一項主要職能。中國古代的養老是一種“反哺式”的養老模式。這是古代老年人社會地位得到保證的基礎。從代際關係上看,由於家業是老年人創下的,子女是老年人撫養、教化成長起來的,子女生活的條件和在家庭與社會中發展的基礎是老年人提供的。而老年人在失去勞動能力時只有在家庭的供養下,生活才能得到保障。這种家庭生活的內在機制決定了養老必然是家庭的功能,必然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養老敬老也是子女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子女得以立世和發展自己的事業的一個必要的條件。如《禮記》説:“曾子曰:孝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食也。”

  中國古代家庭的自然經濟具備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條件。正如《孟子·梁惠王上》所説:“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雖然當時是小農經濟,但是土地相對比較豐富,生産力水準已經使産品略有剩餘,一家人只要正常地勞動,或者以豐補歉,就可以滿足子女“事親”的需要,可以保障老年人達到溫飽的水準。

  (2)尊老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體現

  中國古代老年人的經濟地位也體現在社會生活方面,這直接説明瞭老年人較高的社會地位。

  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統治階級出於鞏固政權的需要,把家庭的孝與對君主的忠結合起來,並把這種政治上的需要貫徹為具體的尊老活動和制度中。

  古代朝廷以及地方官府按貫例舉辦活動和儀式,給老年人以優待和照料,並規定一些特殊的養老、敬老措施。如《禮記·月令》記載:“仲秋之月......天子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 唐代杜佑編篡的《通典》卷67《養老》中説:“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二是子孫為國死難而王養死者父母;三是致仕之老;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還有減輕老年人負擔的措施,如《禮記·王制》説:“五十不從力徵,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

  有很多皇帝親自敬老助老的事跡,這方面的記載和故事不勝枚舉。[3] 皇帝尊老敬老更能説明老年人的社會地位較高。但是這些措施也容易成為形式上的東西,至於實際上,特別是大多數老年人的社會狀況如何,卻不能由此而得知。

  中國古代的老年社會保障救濟制度或措施也有一些萌芽和發展。雖然當時的社會生産力水準較低,但是國家把對老年人的救濟與尊老結合起來,在生活上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説明社會對老年人的“敬”是落實到生活中的。例如,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官府和社會收養老人的制度。唐朝的法律《唐戶令》規定:“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 明、清法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殘疾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 唐、宋、明、清等朝代,為救濟孤苦無依靠的老年人,由官府設立了一些“居養院”、“養濟院”、“福田院”、“悲田院”等。這些基本上是對貧窮老年人實行的社會救濟式的保護措施。

  由國家或官府規定親屬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和責任,也是老年人社會地位的一定體現。唐朝、明朝、清朝的律例都規定,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孫分割家産另立門戶或不供養老人的,按十惡、不孝罪論處。唐朝的《律例疏義》規定:“凡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若卑幼不由,私取用當家財物者,處罰。” 唐代還規定“老男田二十畝,免除稅捐,授予田地。”這些是古代官府從法規和制度上提出的社會性的老年保護措施。

  中國古代在官吏中實行的退休制度也是老年人社會地位的反映。雖然中國古代生産力水準低,實行家庭養老,但是官員的退休規定提高了老年人的家庭與社會地位,這和西方國家實行退休制度主要是為了社會安定是不同的。

  早在西元前的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已出現了官員退休制度。當時在某些地方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終生俸祿)制度,代之以新的“致仕”(官員退休)制度。

  到漢朝,逐漸形成了一套相當完備的官員退休制度。東漢時期的《白虎通義》記載:“官吏年滿七十,耳目不聰,腿腳不便者,皆得致仕;” 退休的年老官吏,可獲得原官職俸祿的三分之一,以示尊賢。

  唐朝時,官吏退休之後的經濟待遇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當時的朝廷規定,官吏年滿七十以上均應退休;年雖未滿七十,但形態衰老者也要退休。退休後的俸祿按原官職的高低、貢獻大小而定。五品以上的官吏可得原俸祿的一半;有功之臣,經天子恩典,可得全祿;京城官六品以下、非京城官五品以下者退休後,還有永業田養老。

  宋朝時的官僚機構已經很龐大,官員劇增,雖已有明文退休規定,但某些官員到年齡仍不願退休,滯留官位,朝廷不得不作出一些限制性措施,規定對年滿七十的在職官員不再進行“磨堪”(考察),不再評定功過,不予陞官,且要勸其退休。

  元朝至元二十八年,朝廷官員退休年齡仍為七十歲;大德七年,朝庭進一步明確規定內外三品以下官員凡年滿七十者定要退休。明清兩代的退休制度有了進一步的變化,官員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七十歲提前到六十歲;可以提前自願退休。[4]

  老年社會救濟和朝庭官員退休制度是老年人社會地位的直接標誌。但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是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産時代的産物。對於中國古代來講,老年社會保障只能説是有了一些萌芽。那個時候,老年人的社會地位是以家庭地位為基礎的,更多地體現在家庭的地位上,或者説老年人的社會地位在其家庭地位上得到了更充分的表現。

[責任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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