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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 芮:ECFA前期成效與後續推進   

2012-07-28 21:2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8日下午舉行了議題為“和平發展回顧與前瞻”的專題研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莊芮發表了題為《ECFA前期成效與後續推進》的議題演講。(台灣網  馬迪 攝)

   台灣網7月28日哈爾濱消息 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28日下午舉行了議題為“和平發展回顧與前瞻”的專題研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莊芮發表了題為《ECFA前期成效與後續推進》的議題演講。演講全文如下:

  ECFA前期成效與後續推進

  莊  芮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

  (2012年7月28日)  

  摘  要

  本文探討了ECFA的時代背景、前期成效和後續推進問題。主要觀點包括:1、兩岸簽署ECFA,既是兩岸經貿關係發展的必然結果,更是兩岸順應世界經濟發展大勢的明智之舉。2、從實踐來看,ECFA“早期收穫”計劃全面實施的成效主要表現為:(1)ECFA早期收穫産品快速增長;(2)企業申請原産地證書頗為積極;(3)臺灣進軍大陸服務業步伐加快;(4)提高外商投資臺灣及臺資回流熱情;(5)ECFA提升臺灣全球競爭力。3、儘管ECFA取得了一定的前期成效,但對比大陸其他FTA如CAFTA,其效應還遠遠不夠,原因在於ECFA執行時間短、開放程度尚不足。因此,ECFA後續商談應繼續落實“早收計劃”,同時兩岸須進一步放開胸懷、擴大和深化相互開放。

  一、ECFA的時代背景

  2010年6月29日ECFA的簽署,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

  首先,從全球來看,開展區域經濟合作已成為當今世界各經濟體推動相互間貿易、投資自由化的一個重要手段。WTO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由於全球多邊貿易談判進展日趨艱困,世界各經濟體商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熱情不斷高漲,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顯著(見圖1)。根據最新統計,截至2012年1月,全球向WTO通報的區域貿易協定(RTA)達到511個,其中符合GATT1947或GATT1994第24條規定的RTA有370個,迄今生效的RTA有319個。在這些區域貿易協定當中,FTA佔比達到90%左右。

  圖1  1948-2009年全球RTA發展趨勢 

  資料來源:WTO網站(http://www.wto.org)  

  其次,從周邊來看,亞太區域經濟合作目前呈現一種“多框架並存、競爭性合作”的特點。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3月,亞洲各主要經濟體,如東南亞的東盟、新加坡,東北亞的日本、韓國,南亞的印度、巴基斯坦等,都先後簽署並實施了不少區域貿易協定,其中,日本、新加坡及印度所簽署並已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均達到了10個左右(見表1)。除了各經濟體分別對外簽署的FTA之外,亞太的地區性經濟合作機制還包括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以東盟為核心的5個“10+1”、“10+3”、“10+6”(東亞峰會)、APEC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APEC歷經20多年發展,在“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和“經濟技術合作”兩個領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這一機制今後的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方面原定2010年實現“茂物目標”第一階段任務(即發達成員實現貿易投資自由化)的計劃實際落空,APEC能否繼續堅持“靈活、開放、漸進”特點而又保證區域經濟一體化措施的有效推進,能否促成“茂物目標”最低限度的實現(即2020年所有成員實現貿易投資自由化),都還是問題。另一方面,近年來APEC成員在整體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同時,還通過在APEC內外簽署雙邊和區域的自由貿易協定加快貿易投資自由化速度。據統計,截至2010年5月,APEC成員總計已簽署區域貿易協定175個,這些區域貿易協定難免與APEC的總體目標産生競爭,特別是近期“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的加速發展,更對APEC提出了挑戰。亞洲開發銀行(ADB)的專家認為,未來TPP將與“10+3”或“10+6”形成競爭。

  表1  亞洲部分已生效區域貿易協定(RTA)列表

  (截至2012年6月) 

  RTA 名稱

  涵蓋範圍

  類型

  生效時間

  東盟

  貨物貿易

  FTA

  28-Jan-1992

  東盟-日本

  貨物貿易

  FTA

  1-Dec-2008

  東盟-中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PSA&EIA

  21-Sep-2005 (G) 26-Jun-2008 (S)

  東盟-韓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10 (G)

  1-May-2009 (S)

  東盟-印度

  貨物貿易

  FTA

  1-Jan-2010

  東盟-澳大利亞-紐西蘭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10

  日本-智利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3-Sep-2007

  日本-汶萊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31-Jul-2008

  日本-印度尼西亞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ul-2008

  日本-馬來西亞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3-Jul-2006

  日本-墨西哥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pr-2005

  日本-菲律賓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1-Dec-2008

  日本-新加坡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30-Nov-2002

  日本-瑞典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Sep-2009

  日本-泰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Nov-2007

  日本-越南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Oct-2009

  韓國-智利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pr-2004

  韓國-新加坡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2-Mar-2006

  韓國-印度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10

  韓國-秘魯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ug-2011

  韓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Sep-2006

  韓國-歐盟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ul-2011

  韓國-美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5-Mar-2012

  新加坡-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3

  新加坡-美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4

  新加坡-約旦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22-Aug-2005

  新加坡-紐西蘭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1

  新加坡-秘魯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ug-2009

  新加坡-澳大利亞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28-Jul-2003

  新加坡-巴拿馬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24-Jul-2006

  新加坡-中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9

  新加坡-日本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30-Nov-2002

  新加坡-韓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2-Mar-2006

  泰國-澳大利亞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5

  泰國-紐西蘭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ul-2005

  泰國-寮國

  貨物貿易

  PSA

  20-Jun-1991

  泰國-日本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Nov-2007

  印度-智利

  貨物貿易

  PTA

  17-Aug-2007

  印度-阿富汗

  貨物貿易

  PTA

  13-May-2003

  印度-不丹

  貨物貿易

  PTA

  29-Jul-2006

  印度-新加坡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ug-2005

  印度-斯里蘭卡

  貨物貿易

  FTA

  15-Dec-2001

  印度-日本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Aug-2011

  印度-韓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10

  印度-馬來西亞

  貨物貿易

  PSA

  1-Jul-2011

  印度-尼泊爾

  貨物貿易

  PSA

  27-Oct-2009

  印度-東盟

  貨物貿易

  FTA

  1-Jan-2010

  巴基斯坦-馬來西亞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1-Jan-2008

  巴基斯坦-斯里蘭卡

  貨物貿易

  FTA

  12-Jun-2005

  巴基斯坦-中國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

  FTA&EIA

  01-Jul-2007 (G)

  10-Oct-2009 (S)

  

資料來源:筆者根據WTO網站(http://www.wto.org)資料整理

  

  再次,ECFA是兩岸經貿發展的必然訴求。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大陸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兩岸貿易依存度不斷上升(見圖2),與此同時,臺資成為大陸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來源。如表2所示,2010年大陸外商直接投資(FDI)前十位來源地中,臺灣位居第二,僅次於香港。

  由上可見,兩岸簽署ECFA,既是兩岸經貿關係發展的必然結果,更是兩岸順應世界經濟發展大勢的明智之舉。

  圖2 

    資料來源:筆者根據商務部數據繪製

  表2   2010年大陸外商直接投資(FDI)前十位來源地 

  

排序

  國家/地區

  FDI流入額 (億美元)

  比重 (%)

  1

  香港

  674.74

  63.81

  2

  臺灣

  67.01

  6.34

  3

  新加坡

  56.57

  5.35

  4

  日本

  42.42

  4.01

  5

  美國

  40.52

  3.83

  6

  韓國

  26.93

  2.55

  7

  英國

  16.42

  1.55

  8

  法國

  12.39

  1.17

  9

  荷蘭

  9.52

  0.9

  10

  德國

  9.33

  0.88

  Total

   

  95.585

  90.4

  

    數據來源:商務部

  二、ECFA的前期成效 

  ECFA首先出具了一份“早期收穫”清單。在這份清單中,大陸對臺灣降稅産品539項,這些産品2009年的大陸自臺進口額為138.3億美元,佔大陸自臺進口總額的16.14%;臺灣對大陸降稅267項産品,這些産品2009年的臺灣自大陸進口額為28.6億美元,佔臺灣自大陸進口總額的10.53%。除貨物貿易外,早期收穫還非常罕見地列入了服務貿易,兩岸非金融服務業各開放8項,金融服務業大陸開放3項、臺灣開放1項。

  理論上講,兩岸減讓貨物貿易關稅有利於臺灣擴大産品出口與産業規模。大陸是臺灣最大的貨物貿易出口市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10+1”生效對臺灣出口大陸的産品形成巨大壓力,尤其是機械産業和化工産業。鋻於此,臺灣産品通過ECFA早期收穫實現出口大陸零關稅或低關稅,有助於增加臺灣對大陸的出口,緩解來自東盟的壓力,對臺灣提升産品出口競爭力、擴大産業規模有很大幫助。另外,兩岸開放服務業貿易市場有利於臺灣提升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臺灣服務業佔GDP比重約70%,已經取代製造業成為經濟的支柱産業,但島內需求飽和、解決就業不足、服務業出口競爭力弱等問題逐漸暴露,因此,ECFA早期收穫將為臺灣提升服務業競爭力提供契機。

  從實踐來看,ECFA“早期收穫”計劃全面實施的成效主要表現為:

  1、ECFA早期收穫産品快速增長

  根據大陸海關統計,2011年1-12月,大陸自臺灣進口總額為1248.95億美元,同比增長8%,其中涉及ECFA早收清單的貨物進口額為198.53億美元,同比增長9.88%;享受優惠關稅的産品貨值41.21億美元,大陸減免關稅額達1.2262億美元。臺灣方面的統計顯示,2011年1-12月,臺灣自大陸進口總額為433.83億美元,同比增長21.29%,其中ECFA早收清單內的貨物進口額為50.37億美元,同比增長28.14%,享受優惠關稅的貨物價值10.36億美元,減免關稅約2276萬美元。

  在ECFA早期收穫産品中,臺灣出口大陸的前五位産業和呈現高增長率的工業産品包括:

  第一位——其他類,同比增長55.39%,具體産品如“經其他加工的玻璃”(HS70060000),出口增長率為128%;

  第二位——運輸工具業,同比增長46.11%,具體産品如“機動車輛用照明裝置”(HS85122010),出口增長率達279%;

  第三位——機械及零組件業,同比增長29.17%,具體産品如“金屬陶瓷及其製品”(HS81130000),出口增長率高達300%;

  第四位——石化業,同比增長8.16%,具體産品如“對二甲苯”(HS29024300),出口增長率為125%;

  第五位——紡織業,同比增長8.03%,具體産品如“非零售精梳較細支混紡棉單紗”(HS52062400),出口增長率達到364%。

  此外,農産品是臺灣的重點關注産品。據臺灣“農委會”資料顯示,2011年1-12月,ECFA早收清單中的臺灣農産品出口大陸總額為1.2564億美元,比2010年同期增長127%,其中“冷凍秋刀魚”出口737萬美元,同比增長355%;“活石斑魚”出口10205萬美元,同比增長143%;“茶葉”出口1020萬美元,同比增長63%;“文心蘭”出口5.4萬美元,同比增長709%。臺商鄭春忠經營石斑魚,因屬ECFA早收産品,關稅減少5.5%,如以目前市場價格每公斤14.51美元計算,每公斤關稅減少0.8美元,關稅減少率約為52.38%。

  不難看出,ECFA降低了臺灣對大陸出口的關稅成本,提升了臺灣産品的價格競爭力,對相關早期收穫産品出口確實起到了明顯的推動效果。

  2、企業申請原産地證書頗為積極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日,臺灣累計核發ECFA原産地證書41134件,涉及總金額56.53億美元,其中農産品1071件,價值2463萬美元;工業産品40063件,價值56.28億美元。

  在廠商結構方面,2011年1-12月,累計獲得原産地證書的臺灣廠商數為4976家,其中在過去三年(即2008-2010年)對大陸有出口實績的廠商有2147家,而過去三年對大陸沒有出口、卻于2011年申請並獲得了ECFA原産地證書的廠商數為2829家,顯然,受ECFA影響而出口大陸的廠商數已經超過了原來對大陸有出口歷史的廠商數。

  從行業分類來看,有諸多廠商過去並沒有向大陸出口早收産品的經驗,但在ECFA早收計劃推出之後,這些行業有一半以上的廠商都利用了ECFA的早收優惠而向大陸出口,如農産品(62.5%)、機械及零組件業(60.51%)、其他類(60.16%)、紡織業(60.12%)、染料業(58.87%)、電機業(57.69%)和石化業(54.74%)等。

  3、臺灣進軍大陸服務業步伐加快

  在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中,大陸對臺灣開放了金融、保險、證券、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電腦服務、醫療服務等一批重要的服務項目,為臺灣相關産業提供了新的市場與商機。

  自ECFA早期收穫實施至2012年3月底,據大陸方面統計,在非金融領域:6家臺灣會計師事務所申請獲得有效期1年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31家臺灣企業獲准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合同臺資金額6.04億美元;另核準引進8部臺灣影片,其中5部已在大陸影院公映。金融領域涉及19家臺灣金融機構,包括3家臺資銀行經批准正在籌建分行,1家臺資銀行獲准經營在大陸的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13家臺資金融機構獲得QFII資格,2家臺灣保險公司通過整合或戰略合併設立子公司。

  據臺方統計,ECFA項下同期核準陸資赴臺投資43件,投資或增資金額1.08億美元,其中中國銀行臺北分行、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已正式開業。另共核準引進20部大陸影片,其中16部已在臺上映。

  4、提高外商投資臺灣及臺資回流熱情

  ECFA提升了臺灣區域地位,對外商投資臺灣具有極大的吸引力。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指出,兩岸簽訂ECFA,有利於穩定臺灣投資環境。ECFA生效後不久,就有27家外商與臺灣相關部門簽署投資意向書,預計新增投資金額1085億新台幣,其中光電産業投資941億新台幣,佔整體投資金額的約80%。這27家廠商包括8家美商、6家日商、6家歐商、3家臺商以及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大陸各一家。

  據臺灣“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統計,2011年,臺灣成功吸引外商在臺投資95.32億美元,促成臺灣就業人數23938人。從項目數來看,2011年赴臺投資的外資件數為156項,其中來自日本的投資最多,為43項;其次是美國(27項)和英屬維爾京群島(14項)。在投資業別方面,2011年臺灣金融保險業的外商投資最多,金額達14.22億美元,其次為電腦、電子産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12.89億美元),電子零組件製造業(5.52億美元)居第三位。資料表明,由於ECFA早收清單中大陸給予臺灣産品關稅減免優惠,因此已成功吸引日商工具機數控箱領先品牌“發那科(FANUC)”赴臺投資。

  此外,臺商利用ECFA降稅優惠及臺灣研發優勢,回流臺灣進行投資的現象較為突出。臺灣“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的統計顯示,2011年臺商回臺投資金額達到469億新台幣,創下2007年以來的新高,具體産業涉及金屬機電業及民生化工業等。

  5、ECFA提升臺灣全球競爭力

  2011年6月9日,美國商業環境風險評估公司(BERI)在全球投資風險環境評估報告中指出,50個經濟體中臺灣排名第4。BERI進一步指出,ECFA後,兩岸關係和緩,臺灣政治風險被有效控制,“政治風險指針”分數61分,比去年提升1分,總體排名往前提升3名,成為全球第8名。另外,瑞士國際管理學院(IMD)2011年5月18日發佈《2011年世界競爭力排名》,臺灣排名世界第6,比2010年提升2個名次,為近年最佳成績。IMD研究員Suzanne Rosselet表示,ECFA擴大了兩岸三地貿易,改善了臺海關係,提高了投資者信心,對提升臺灣競爭力有重要影響 。

  三、ECFA的後續推進

  目前,兩岸正在進行ECFA後續的《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等的商談。在此過程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ECFA“早期收穫計劃”的繼續落實。

  ECFA後續商談還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裏,“早期收穫”仍然是兩岸開放市場的重要依據。因此,兩岸必須高度重視ECFA早收計劃的落實問題。在前期實踐階段,ECFA出現了一些需要改進的問題,如有資料顯示,臺灣中小企業利用ECFA原産地證書較大型企業更為積極,目前臺灣中小企業申請原産地證書廠家數已經超過80%,體現了ECFA設計惠及臺灣中小企業的初衷,但總體來講,ECFA原産地證書利用率還比較低。臺灣“國貿局”認為,原因之一在於ECFA原産地規定比較嚴格,與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相比,ECFA原産地要求更高。以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為例,CEPA下一般大於或等於30%,而ECFA框架下的部分商品則為40%或50%以上。如果兩岸能進一步放寬此種限制,相信ECFA原産地證書利用率會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第二,ECFA後續商談應進一步放開胸懷、擴大和深化相互開放。

  儘管ECFA取得了一定的前期成效,但若與大陸簽署的其他FTA相比,其成效還不夠顯著。臺灣有個別學者認為ECFA給臺灣經濟帶來的成效並不明顯,理由之一是2011年大陸與臺灣的進出口貿易同比增長10.1%,遠不及大陸與東盟進出口貿易23.9%的增長。本人認為,這恰恰是ECFA開放程度不夠所致。下表對比了ECFA與CAFTA的執行時間、開放程度、協議進展等情況,顯而易見,ECFA迄今才執行了1年多時間,而CAFTA已有10多年曆程;ECFA目前僅有“早期收穫”,而CAFTA從“早期收穫”到《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等都已全部完成並實施,2011年11月,CAFTA又簽署了《(服務貿易協議)第二批具體承諾議定書》,在議定書中,東盟各國對大陸的第二批具體承諾涵蓋部門明顯增加,不僅在其WTO承諾基礎上做出更高水準的開放,許多國家的承諾還超出了WTO新一輪談判出價水準。

  客觀地講,ECFA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其效應未能顯著呈現,原因主要在於——(1)時間短;(2)開放範圍和力度還不夠。這就要求ECFA後續商談必須放開胸懷,擴大開放範圍,加大開放力度。

  表3  ECFA與CAFTA對比(截至2012年7月) 

  執行時間

  ECFA

  1年多(20106月簽署,20111月生效)

  CAFTA

  10年(2002年簽署框架協議,2010年如期建成)

  開放程度

  ECFA

  大陸對臺灣開放500多項,臺灣對大陸開放200多項

  CAFTA

  2010年,東盟對中國93%以上約7000種産品實行零關稅

  協議進展

  ECFA

  20106月簽署《框架協議》和“早期收穫”,其他協議商談中

  CAFTA

  2002年簽署《框架協議》;2004年實施早期收穫計劃並於同年簽署《貨物貿易協議》;2005年實施《貨物貿易協議》;20071月簽署並於7月實施《服務貿易協議》;2009年簽署《投資協議》;2010年基本建成。

  201111月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第二批具體承諾議定書》

  2011年雙邊

  進出口增長率

  ECFA

  10.1%

  CAFTA

  23.9%  東盟取代日本成為大陸第三大貿易夥伴

  如今,世界經濟不確定因素有增無減,環顧周邊,各經濟體之間的FTA不斷增加,地區性合作機制也在擴大。2012年6月,美國宣佈已邀請墨西哥加入TPP談判,如果順利,TPP的“P9”將發展為“P10”;與此同時,東盟開始推行“區域內全面經濟協議(RCEP)”,擬在東盟和中日韓印等6個亞洲周邊國家範圍內,形成貿易自由化率高達95%的以東盟為中心的自由貿易協定。

  面對國際經濟環境不佳的現實,面對來自周邊的壓力,兩岸最好的選擇就是:進一步加強合作,夯實ECFA基礎,加快推進ECFA後續商談,攜手應對世界經濟下行風險。“風物長宜放眼量”,惟其如此,兩岸經濟才能真正受惠,在相互開放中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Masahiro Kawai, ADB Institute, Tokyo, and Ganeshan Wignaraja, ADB, Manila(2011), A closer look at East Asia’s free trade agreements,http://www.eastasiaforum.org, Feb 1st, 2011.

  2.C.Fred Bergsten and Jeffrey J. Schott (2010), Submission to the USTR in Support of a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January 25, 2010.

  3.李向陽. 亞太地區發展報告(2011)[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4.張蘊嶺、沈銘輝. 東亞、亞太區域合作模式與利益博弈[M]. 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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