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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嘉:推進ECFA後續協商,共創互利雙贏

2012-07-28 21:16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進行了題為“深化經貿合作”的專題研討。中國國民黨國政研究基金會科經組召集人林祖嘉發表了題為《推進ECFA後續協商、共創互利共贏》的專題演講。(台灣網  馬迪 攝)

    台灣網7月28日哈爾濱消息  28日下午,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進行了題為“深化經貿合作”的專題研討。中國國民黨國政研究基金會科經組召集人林祖嘉發表了題為《推進ECFA後續協商、共創互利共贏》的專題演講。演講全文如下:

  推進ECFA後續協商,共創互利雙贏

  林  祖  嘉         譚  瑾  瑜

  政治大學經濟係特聘教授國    政基金會科技經濟組副研究員

  (2012年7月28日)

  摘  要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劃已開放至第二階段,94.5%的ECFA早收産品關稅降為零,累計至2012年3月底,ECFA早收清單已為臺灣廠商節省2.25億美元關稅。然而ECFA是架構協議,貨品貿易早收清單中,大陸對臺灣開放539項,臺灣對大陸開放267項貨品,仍只是8,000多項貨品中的一小部分,而服務貿易早收清單臺灣與大陸也只分別開放9項及11項。兩岸應當儘速完成ECFA後續相關協議,擴大ECFA早收清單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成效。本文具體建議包括:

  (一)儘速完成ECFA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

  (二)擴大貨品貿易降稅項目及幅度,貨品貿易稅率應降至零;敏感項目可以採用延長降稅時程,或是分階段降稅方式處理,降低協商的困難度,輔導弱勢産業轉型升級。

  (三)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已開放之服務貿易內容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鋻於服務貿易的複雜性,以及臺灣服務業搶搭大陸內需市場商機的時效性,在一次完成簽署可能有其困難性之下,可參照CEPA模式,採取補篇方式,以每年檢討增修補充協議方式,改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施行之後所遇到的非貿易障礙,縮短談判所耗費的時間。

  (四)儘速完成兩岸投資協議簽署

  (五)推動兩岸共同參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

  一、前言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順利於2010年6月29日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成功,同年9月12日正式生效,2011年1月1日起,兩岸全面開放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ECFA貨品早收清單)第一階段的降稅及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ECFA服務早收清單),2011年5月6日,正式致函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處,就ECFA向WTO進行早期通知,提出ECFA內容包括早期收穫計劃以及後續待協商之貨品及服務貿易等協議,兩岸經濟合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為了實踐ECFA後續協議,雙方已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目前已進行三次例會,2011年2月22日于桃園舉行首次例會,成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投資、海關合作、産業合作等六大工作小組,配合實踐ECFA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投資等四項協議;另增設海關合作及産業合作工作小組實踐ECFA協議文本的經濟合作內容,並宣佈進行ECFA後續協議協商。經過前兩次例會之討論,今(2012)年4月26日的第三次例會,除了檢視ECFA早收計劃執行情形及後續協商進展,亦于4月18日正式啟動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在ECFA簽署二週年之際,本文擬就ECFA早收清單執行情況、ECFA後續協商之重要性、急迫性及進展進行分析,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二、ECFA早收清單執行現況

  ECFA為架構協議,共有5章16條及5個附件,5個章節依序為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5個附件則規範ECFA貨品早收清單及降稅安排、其臨時原産地規則與雙方防衛措施,以及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服務提供者定義等。2010年10月28日中國大陸首先對臺灣開放ECFA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11月1日臺灣對中國大陸開放五項ECFA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2011年1月1日起,兩岸全面開放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第一階段的降稅,以及臺灣對中國大陸開放剩下的四項ECFA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

  依照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産品清單及降稅安排,兩岸分兩年三階段降稅至零關稅。大陸方面開放539項貨品給臺灣,第一階段開放76項貨品零關稅,第二階段增加433項貨品零關稅,第三階段則增加30項貨品零關稅;臺灣方面開放267項早收給大陸,第一階段開放67項貨品零關稅,第二階段增加187項貨品零關稅,第三階段則增加13項貨品零關稅。

  ECFA貨品早收清單目前已進行至第二階段的開放,94.5%的ECFA早收産品關稅已降為零,累計至2012年3月底,ECFA早收清單已為臺灣廠商節省2.25億美元關稅。依據大陸海關統計,2011年大陸自臺灣進口總額為1,248.95億美元,較2010年同期成長8%。其中ECFA早收貨品進口總額達198.53億美元,較2010年同期成長9.88%,見表一。

  在工業産品方面,成長較大的是運輸工具相關産品及紡織産品等,如大型貨車用車輪及其零件在今年第一季便成長7,942.86%,針織或鉤編短襪亦成長2,200%。此外,在農産品方面,大陸單向開放給臺灣18項農産品,依據農委會新聞稿顯示,由於受惠于兩岸開放直航、簽署農産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及ECFA等政策,大陸已成為臺灣農産品外銷第二大市場,2011年至2012年3月為止,ECFA早期收穫農産品外銷中國大陸出口值為1.78億美元,其中以冷凍秋刀魚、活石斑魚等成長最為顯著。

  另大陸在ECFA貨品早收清單的效益方面,依據臺灣海關統計,2011年臺灣自大陸進口值為433.83億美元,較2010年同期成長21.29%,其中ECFA早收貨品進口金額達50.37億美元,較2010年同期成長28.14%,同期間關稅總計節省0.23億美元,見表一。

  表一 2011年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成效

大陸自臺灣進口

臺灣自大陸進口

總額

早收貨品

總額

早收貨品

1,248.95

8%)

198.53

9.88%)

433.83

21.29%)

50.37

28.14%)

  資料來源:經濟部新聞稿,ECFA早期收穫計劃執行情形,2012年2月10日。注:()內為成長率。

  至於ECFA服務貿易早收清單效益,根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至今(2012)年3月底,已核準陸資來臺投資案件中,屬於ECFA服務業早期收穫項目者達43件,投資金額約1.08億美元,主要的投資案為大陸中國銀行及大陸交通銀行申請設立從事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金額約9,148萬美元;另同期間臺灣已有6家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31家臺灣企業獲准可在大陸獨資或合資經營業務,核準金額為6.04億美元,其中以專業設計服務最多,亦包括19家金融機構。

  除了陸資來臺投資的效益之外,ECFA簽署後對於外資來臺投資及臺商回臺投資也有其間接效益,並創造就業機會。依據經濟部新聞稿顯示,2011年外資在臺投資金額為95.32億美元,促成就業人數達23,938人,並以美商及日商佔多數,如日商好菇道、日商佳能、日商工具機數控箱領導品牌發那科(FANUC)等,而臺商回臺投資則以堆高機大廠臺勵福集團計劃斥資新台幣10億元在南投擴建新廠,以及友嘉集團投資新台幣12億元進行工具機廠之擴建等。

  三、ECFA後續協商的重要性、急迫性及進展

  (一)ECFA後續協商的重要性及急迫性

  ECFA早收清單成效逐漸顯現,然而ECFA畢竟是架構協議,目前所開放的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早收清單,項目及開放程度,與完整的自由貿易協議(FTA)內容仍有相當大的落差。以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為例,大陸對臺灣開放539項,臺灣對大陸開放267項貨品,仍只是8,000多項貨品中的一小部分,許多項目仍有調降關稅的空間,須進一步協商。而服務貿易早收清單部分,臺灣與大陸也只分別開放9項及11項,兩岸服務業仍有許多合作的空間。換言之,ECFA簽署已經屆滿2年,貨品貿易早收清單中九成五左右的貨品亦已經實踐,若要維繫ECFA早收清單成效,並進一步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繼續推動ECFA後續協商有其必要性。

  此外,雖然兩岸洽簽ECFA對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有其貢獻,然而隨著東亞地區亦積極與中國大陸洽簽FTA,尤其是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正在形成的東北亞自由貿易區,ECFA若不儘速完成後續協商,ECFA早收清單所帶給兩岸的經濟效益及自由化程度,很快就會被其他FTA追趕上,因此,推進ECFA後續協商亦有其急迫性。

  大陸目前已與香港、澳門、亞太貿易協議(APTA)、東協(ASEAN)、巴基斯坦、智利、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大黎加、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FTA簽署,亦正與澳洲、冰島、海灣合作理事會(GCC)、挪威、瑞士、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等談判中,而韓國最近也積極與中國大陸洽簽中韓FTA,並同步推動中日韓自由貿易區。

  檢視大陸與各國簽署的FTA,多為全面性的FTA,其深度整合程度均較ECFA為高,除了較傳統的降低關稅等屬於邊境上的自由化的整合方式,已進化至調和雙方法規的境內自由化的程度。以大陸-新加坡FTA為例,大陸在2010年元旦之前便提供新加坡97.1%的出口産品免關稅待遇,且開放醫療、教育、會計等服務貿易;東協加一(中國大陸)的早收清單分三年降稅,2004年並於完成貨品貿易協議的簽署,並於2005年7月降稅,至2010年元旦完成九成商品貿易(7000項産品)零關稅,5年內便完成中國大陸-東協自由貿易區的目標。換言之,在東亞地區積極進行區域經濟整合之下,ECFA雖已簽署,然而相較大陸-新加坡FTA及中國大陸—東協自由貿易區的全面性洽商FTA,兩岸透過FTA進行的經濟合作及貿易自由化的緊密程度,不及中國大陸與東協地區積極。

  至於韓國,雖未與中國大陸簽署FTA,然而臺灣在中國大陸市場佔有率卻早已被韓國超越,2011年臺灣在中國大陸市場佔有率進一步縮小至7.17%,韓國為9.28%,臺韓在中國大陸市場市場佔有率差距進一步擴大。若中韓FTA或是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簽署完成,兩岸經貿依存度恐因中韓FTA或是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簽署而進一步降低。

  (二)目前ECFA後續協商進展

  ECFA文本已表明,不遲于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爭端解決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ECFA文本第三條之一、第四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第十條之一)。有鋻於ECFA後續協商之重要性,因此經合會第一次例會已正式宣佈進行ECFA相關協議之後續協商。

  依據經合會第三次例會後新聞稿,目前在貨品貿易協議協商部分,兩岸已對原産地規則、海關程式、技術性貿易障礙、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貿易救濟、協商範圍、降稅模式等議題充分交換意見;而服務貿易協議協商方面,則已安排數十個服務業別之主管機關對口討論,進一步了解彼此提出之市場開放要求及未來開放之意向;另有關爭端解決協議,兩岸已就協議的適用範圍、磋商程式、調解程式、執行程式等內容達成初步共識。

  至於第六、七次江陳會談希望完成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目前文本內容已有共識,包括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投資商務糾紛、聯繫機制等條款,然而目前在確保人身安全保障上仍待取得共識,由於這是臺商最殷切解決的議題之一,也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還有待兩岸共同努力協商解決。

  四、推進ECFA後續協商之建言

  有鋻於持續推進ECFA後續協商之重要性及急迫性,以及檢視目前ECFA後續協議的協商進度,本文擬建議以下推進ECFA後續協商之建言:

  (一)儘速完成ECFA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

  有鋻於ECFA是架構協議,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尚有許多合作空間,在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積極進行之下,若欲繼續維繫ECFA早收清單的經濟效益,並進一步深化兩岸經濟合作,儘速完成ECFA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有其急迫性。

  (二)擴大貨品貿易降稅項目及幅度,貨品貿易稅率應降至零;敏感項目可以採用延長降稅時程,或是分階段降稅方式處理,降低協商的困難度,輔導弱勢産業轉型升級。

  在ECFA貨品貿易協議方面,在ECFA早收清單的基礎上,對於兩岸敏感項目應有共識,除應儘速完成簽署之外,應積極擴大貨品貿易降稅項目及幅度,積極達到貨品貿易稅率降至零的目標。為了時效性,我們建議敏感項目(如農業等)可以採用延長降稅時程,或是分階段降稅方式處理,降低協商的困難度,讓這些弱勢産業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轉型。

  (三)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已開放之服務貿易內容納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CEPA是目前中國大陸在服務貿易市場準入上開放最多的FTA,若要使兩岸服務貿易的深化進程能夠儘速追上,除了少數敏感項目以外,其餘應該至少以不低於CEPA開放標準進行檢視,並據以比照開放。事實上,ECFA服務貿易開放內容若有超越CEPA部分, CEPA均在2010年的CEPA補充協議中補足,因此,運用彼此兩岸三地相互思考,可以進一步深化服務貿易的內容,對於兩岸三地服務業的發展將有幫助。

  有鋻於服務貿易的複雜性,以及臺灣服務業搶搭大陸內需市場商機的時效性,在一次完成簽署可能有其困難性之下,可參照CEPA模式,採取補篇方式,以每年檢討增修補充協議方式,改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施行之後所遇到的非貿易障礙,縮短談判所耗費的時間。

  (四)儘速完成兩岸投資協議簽署

  臺灣自開放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後,依據經濟部統計,累計至今(2012)年4月底為止,臺商投資金額已達1,137.9億美元,投資件數也高達39,392件。臺商在大陸投資的金額很多,自然希望投資及其人身安全有所保障,也因此各地臺商協會屢次反映,希望政府儘速與中國大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以確保臺商在大陸投資的權益。

  事實上,兩岸洽簽投資保障協議,彼此都能獲得保障,降低企業投資風險。2009年6月30日臺灣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後,目前已核準246件陸資來臺投資,核準金額達2.8億美元,雖然目前陸資來臺投資金額較少,然而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署之後,對於陸資在臺投資亦有保障,兩岸投資風險可藉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降低,進而健全兩岸投資環境,因此,期盼第八次江陳會談能順利完成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以健全兩岸投資環境。

  (五)推動兩岸共同參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

  有鋻於東亞區域經濟整合以及各國積極簽署FTA持續進行的趨勢,兩岸應當在進行ECFA後續協議之餘,因應全球化及區域化,進一步尋求兩岸共同參與全球及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的可行途徑,一同融入東亞區域整合,擴大經貿空間。

  事實上,兩岸對於臺灣國際空間的重要性,都有相當程度的認知與共識。因此,兩岸應推動兩岸共同參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加強與東南亞各國雙邊與多邊經貿互動,尋求一同參與東亞多邊經貿組織的可能性,如清邁協議、東協加三、東協加六等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等。同時,並考慮支援APEC將「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作為長期區域經濟整合之目標,並一同討論加入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的可能性。

  五、結語

  在全球積極進駐中國大陸市場之際,兩岸先行簽署ECFA,已具備合作先機,然而ECFA只是一個架構協議,加上目前僅開放第二階段的早收清單。在全球及東亞積極推動經濟整合併洽簽FTA之際,兩岸應當不以ECFA的早收清單成效自滿,而應當加快其後續協商腳步,儘速完成ECFA後續相關協議,包括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投資協議等,延續早收清單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成效,透過兩岸持續深化合作,將可共創互利雙贏。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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