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臺灣居民登陸證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批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8項:“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
2.《臺灣漁船停泊點邊防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63號)第三章第十一條:臺灣漁船上的臺灣居民需要登陸的,應當持船員證書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邊防工作站申請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
三、受理機構
服務台輪停泊點邊防派出所(工作站)。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係來靠臺輪停泊點的臺灣漁船需要登陸且未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無法提供臺灣居民有效身份證明的;
2.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3.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五、申請材料目錄
1.船員證書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張。
六、申請接收
辦證申請由服務台輪停泊點邊防派出所(工作站)接收,聯繫方式可致電各地公安邊防總隊查詢。
七、辦理基本流程
八、辦理方式
申請人填寫《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申請表》,向服務台輪停泊點邊防派出所(工作站)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九、辦結時限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當場辦結。對申請材料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向申請人發放《臺灣居民登陸證審批事項受理單》。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一、結果送達
可現場領取或自費郵政速遞送達。
十二、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當事人提出辦理臺灣居民登陸證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准予許可的權利。
2.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門做出的不予受理的事實和理由,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3.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門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4.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門做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公安邊防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當事人在向公安邊防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如實提交身份資訊等相關材料,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當事人在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相關檢查和管理時,有配合檢查和管理的義務。
3.對於公安邊防部門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自覺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備註
各地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具體要求應以當地公安邊防部門公佈的服務指南為準。
附錄: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2.常見錯誤示例
3.常見問題解答
附錄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登記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王五 |
性別 |
男 |
民族 |
漢 |
照 片 (一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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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1970年8月 |
文化程度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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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船舶 |
鴻勝XX號 |
船上職務 |
船員 |
|||||
住 址 |
臺北市XX區XX裏XX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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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及號碼 |
臺灣身份證E10237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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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開展小額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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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 工作站意見 |
此欄不需申請人填寫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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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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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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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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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常見錯誤示例
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登記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王五 |
性別 |
男 |
民族 |
漢 |
照 片 (一寸免冠) |
||
出生年月 |
1970年8月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服務船舶 |
鴻勝XX號 |
船上職務 |
船員 |
|||||
住 址 |
臺北市XX區XX裏XX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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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及號碼 |
未填寫證件名稱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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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未填寫申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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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 工作站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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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號碼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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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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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常見問題解答
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常見問題解答
一、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有哪些申領條件?
答:申領人係來靠臺輪停泊點臺灣漁船上需要登陸且未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無法提供臺灣居民有效身份證明的;
2.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3.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二、申領臺灣居民登陸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本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或《中華民國漁船民手冊》原件及複印件;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張。
三、臺灣居民登陸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答:臺灣居民登陸證五年內有效,可以多次登記,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臺灣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