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臺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六、申請材料
(一)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身份證和臺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臺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申請辦理臺胞證。
七、辦理方式
臺灣居民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須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或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四)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託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係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託每人平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證件複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九、證件換發、補發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換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換發: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信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2)持一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3)持本式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換發電子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
(4)本人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的;
(5)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2、申請材料
(1)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現持有的臺胞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發
1、申請條件
臺灣居民有臺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材料
(1)同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本人書面説明。
十、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後,辦理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臺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34號)。
(二)收費標準
1、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首次申請、換發200元∕本;補發:500元∕本。
2、一次臺胞證40元∕本。
十二、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後,為申請人簽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分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入出境有效兩種。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臺灣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請一次入出境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現場領取。
十四、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附錄: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流程圖
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3、常見錯誤示例
4、常見問題解答
附錄1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流程圖
附錄2
附錄3
常見錯誤示例
一、在大陸逾期居留
臺灣居民所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過期後未申請換發,在大陸非法逾期居留。
釋義:新修訂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明確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合法居留的法律義務,規定臺灣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申請換發”,違反法律規定在大陸逾期居留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逾期居留超過90天的,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罰款數額總計不超過4000元人民幣。對於惡意逾期居留、無生活來源等情節嚴重的臺灣居民,接受相應處罰後將被遣返臺灣並被報列不準入境人員名單。
二、未辦理住宿登記
臺灣居民在大陸向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時,發現其未辦理住宿登記。
釋義:請申請人先到住宿地補辦相應住宿登記,再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補發臺胞證手續。
三、雙重身份處理
申請人不了解辦理赴臺定居手續,自行到戶政部門登出戶口後,再到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出入境證件。
釋義:受理機關應核實其原大陸身份並確認其戶口確已登出,在核查申請人臺灣身份證件無誤後,為其辦理一次出境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告知申請人可在出境赴臺後通過代辦社申辦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附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