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網移動版

    台灣網移動版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

2021-06-03 08:39:00
來源:新華社
字號

  新華社北京6月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力量來自組織,組織嚴密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黨的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是做好新時代黨的組織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堅持和加強黨對組織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組織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全面提高組織工作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對組織工作的領導,確保黨中央關於組織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條例

  (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進黨的組織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黨的組織工作品質,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組織工作是以黨的組織體系建設、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實踐活動,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全面領導、完成黨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證,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

  第三條 黨的組織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組織體系建設為重點,著力培養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著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第四條 黨的組織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組織路線服務政治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

  (四)堅持黨的群眾路線;

  (五)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

  (七)堅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八)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規範。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職責

  第五條 組織工作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黨組)分級分類領導,組織部門專門負責,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組織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置組織工作機構或者專職工作崗位,專門負責組織工作。

  中央組織部指導各級組織部門工作,上級組織部門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工作。

  第六條 黨中央決定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制定組織工作重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組織工作重大戰略、重大改革、重大舉措、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全面領導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幹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

  黨中央一般每5年召開1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對一個時期的組織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條 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組織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組織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許可權制定組織工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區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二)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等黨的組織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開展組織工作;

  (三)領導本地區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和管理幹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幹部;

  (五)貫徹人才強國戰略,統籌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參與和推動本地區人才工作;

  (六)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黨組對本單位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落實黨的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許可權和分工制定、起草組織工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推進組織制度貫徹落實;

  (二)研究組織工作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的政策建議,為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決策提供參考;

  (三)負責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

  (四)負責幹部工作和幹部隊伍的統一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負責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負責人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人才的聯繫服務;

  (六)負責公務員工作的統一管理;

  (七)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統一管理;

  (八)統一管理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九)完成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組織體系建設

  第九條 堅持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完善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組織體系,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不斷增強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

  第十條 按照黨章規定建立健全黨的各級各類組織,形成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在內,涵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嚴密組織架構。

  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和優化黨組織設置。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規範和理順基層黨組織隸屬關係。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健全黨中央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完善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嚴格執行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全面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職責。堅持和完善黨的地方組織工作制度,健全議事決策和監督機制,增強整體功能,提高領導水準,把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成為堅決聽從黨中央指揮、管理嚴格、監督有力、班子團結、風氣純正的堅強組織。

  第十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大力加強企業、農村、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創新,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選優配強黨組織帶頭人,把各領域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全面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實基本保障,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作用。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應當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劃分若干黨小組。

  第十四條 黨組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職責。堅持和完善黨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規則和決策機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 圍繞建設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發展黨員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品質、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式、嚴格把關,保證新發展黨員品質。加強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加強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教育培養。

  黨員教育應當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組織開展黨內集中教育和黨員經常性教育,堅持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引導黨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不懈奮鬥。

  黨員管理應當嚴格做好黨籍管理、組織關係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管理、日常監督、組織處置等工作,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組織引導黨員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加強黨內激勵關懷幫扶,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開展黨內表彰,做好關愛服務黨員工作。

  第十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發展黨內民主和實行正確集中的相關制度。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和黨的各級組織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組織設置、組織生活、組織運作、組織管理、組織監督等在內的完整組織制度體系,完善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三會一課”、主題黨日、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落實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不斷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不斷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不斷完善組織紀律各項要求,深入開展紀律教育,加強對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提高紀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第四章 幹部工作

  第十九條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好幹部標準,堅持正確用人導向,統籌幹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統籌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統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著力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第二十條 幹部工作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分級分類管理的體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應當加強對幹部工作的統一管理。根據事權劃分、行業領域屬性特點、機構設置和業務管理體制以及隊伍建設需要,合理確定幹部管理職責、範圍、許可權、方式和程式,做好幹部雙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建設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堅持統籌謀劃、整體推進,堅持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論武裝,優化班子結構,增強整體功能,保持班子穩定,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努力把各級領導班子鍛造成為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源頭培養、跟蹤培養、全程培養的素質培養體系,突出政治素質,注重分類分級,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鍊、專業訓練,把思想理論武裝、理想信念教育、知識結構改善、能力素質提升貫穿幹部成長全過程。注重在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地區培養鍛鍊幹部,增強鬥爭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廣大幹部政治素養、理論水準、專業能力、實踐本領跟上時代發展步伐。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正確政績觀,把區分優劣、獎優罰劣、激勵擔當、促進發展作為基本任務,優化考核內容和考核指標體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統籌開展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幹部,注意掌握幹部在重大任務、重大鬥爭一線的表現。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把考核結果與幹部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確導向。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以德為先、任人唯賢、人事相宜的選拔任用體系,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嚴格落實幹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式,嚴格執行幹部任期、任職回避等制度,樹立注重基層、注重實踐、講擔當重擔當的用人導向,提高幹部考察品質,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切實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選出來用起來。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綜合運用援派、挂職等方式,加大對國家重大戰略選派幹部支援力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的從嚴管理體系,聚焦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正職,突出對幹部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等情況的政治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抓經常,加強日常管理和對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監督,推動廣大幹部嚴格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崇尚實幹、帶動擔當、加油鼓勁的正向激勵體系,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加強對敢擔當善作為幹部的激勵保護,以正確用人導向引領幹事創業導向。正確對待、合理使用被問責和受處分幹部,完善被誣告幹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獎勵制度,落實和完善幹部工資、福利與保險制度,關心關愛幹部身心健康,加大對基層幹部特別是困難艱苦地區幹部的政策傾斜力度,充分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二十七條 著眼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需要,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品質,從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發現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優化成長路徑,建立上下聯動、長期關注的幹部常態化培養鍛鍊機制,完善適時使用、動態管理機制,健全促進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動年輕幹部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和基層實踐鍛鍊、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用好各年齡段幹部,優化幹部隊伍梯次結構。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第二十八條 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統一規範高效的公務員工作領導體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健全職務與職級並行、錄用交流、考核獎懲、培訓監督等制度,構建規範完備的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務員管理機制。堅持和完善公務員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準。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加強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完善和創新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引導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第三十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領導管理體制相關工作,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確保機構編制管理和幹部管理有機銜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作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著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推進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強大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人才工作的領導,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用人單位發揮主體作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

  黨中央設立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對全國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統籌協調、政策創新、重點推動、督促檢查。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

  地方黨委設立人才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黨委和政府所屬系統內承擔人才工作職能較多或者人才比較集中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實際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重大發展戰略,加強對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謀劃,培養造就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堅持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統籌推進各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樹立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堅持以用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進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五條 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鬆綁,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第三十六條 發揮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繫群眾優勢,加強對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引導廣大人才矢志愛國奉獻、勇於創新創造。堅持黨委聯繫服務專家制度,完善領導幹部直接聯繫服務人才工作機制,及時聽取人才的意見建議,關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條 樹立強烈的人才意識,完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加強對優秀人才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創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生動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切實加強對組織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援組織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合理配置機構編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統籌協調各方面,形成做好組織工作的合力。加強組織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注重選拔政治上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黨務工作經歷的幹部擔任組織部門領導幹部。

  第三十九條 組織部門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黨委(黨組)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堅持和完善部務會會議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和程式,充分發揮部務會集體領導和把關作用。

  第四十條 組織部門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健全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加強調查研究,注重運用網際網路技術、數字技術和資訊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條 組織部門應當強化政治機關意識,帶頭髮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深入推進從嚴治部、從嚴律己、從嚴帶隊伍,努力建設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模範部門,讓黨中央放心、讓黨員幹部人才信賴、讓人民群眾滿意。

  加強組工幹部隊伍建設,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嚴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堅持清正廉潔,著力提升專業化能力,確保政治上絕對可靠、對黨絕對忠誠。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內容,納入巡視巡察範圍。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