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保護的經營主體包括臺胞臺企
台灣網3月17日北京訊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今天上午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主持本次新聞發佈會。
今日,國務院臺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支援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為幫助與會者及各界人士深入了解“農林22條措施”相關情況,今日發佈會特別邀請農業農村部對臺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國家林草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共同出席,圍繞“農林22條措施”作詳細解讀。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國廣記者:關於土地經營權的問題。我們注意到,“農林22條措施”第1條提出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請對此進行解讀。謝謝。
朱鳳蓮:請蔣主任為大家回答這個問題。
蔣建平:土地經營權問題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為引導規範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以來,大陸先後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8年又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內涵,並就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
臺胞臺企作為經營主體,其經營權和其他主體一樣,一直是受到保護的。今年3月1日起,新修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進一步強調,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這裡的經營主體自然也包括臺胞臺企。(台灣網 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