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指出,制定該規定是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的材料,修改後的規定明確,身份證明材料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為缺席判決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臺灣地區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説明的除外。
最高法還就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對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等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