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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意義重大

2024-06-24 14:02: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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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了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明確規定了如何準確認定犯罪、如何正確使用程式等一系列問題,為依法嚴懲“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了明確的法治指引。

  《意見》的出臺具有明確的針對性,是對“賴氏臺獨”及島內“臺獨”頑固分子的迎頭痛擊。賴清德上臺一個月以來,從其就職講話徹頭徹尾宣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新“兩國論”,到接受《時代》週刊採訪時大肆宣揚鼓吹“臺獨”分裂謬論,再到在黃埔軍校百年校慶講話中攻擊“首戰即終戰”是“投降主義”,煽動臺軍為“臺獨”而戰。賴清德不斷發出謀“獨”挑釁的危險信號,妄圖“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和在島內推動“漸進臺獨”“文化臺獨”。在賴清德的錯誤示範和民進黨當局的惡意煽動下,島內“臺獨”氣焰甚囂塵上,必須予以反制、予以嚴懲。《意見》的出臺正當其時,從刑事責任角度對“臺獨”頑固分子予以精準打擊,是打擊“臺獨”、震懾宵小的最佳方式和最佳時機。

  《意見》詳細規定了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僅對犯罪行為進行了具體界定,還詳細規定了司法程式,包括通緝、審判、追訴時效等。這些程式規範確保了法律的執行力和公正性,讓“臺獨”分子無所遁形。《意見》明確指出,“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意味著“臺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並將依法終身追責。《意見》規定了對犯罪分子可以並處沒收財産,甚至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式。這些規定可以進一步加大“臺獨”頑固分子心理負擔,也可以使部分人減少進一步滑向犯罪深淵的概率。

  《意見》的出臺意義重大。第一,從刑事角度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是在賴清德不斷挑釁一個中國原則的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這一規定對“臺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涉勢力鳴槍示警的意味濃厚。第二,從刑事責任角度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可以更好地保護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嚴厲的刑罰措施,可以對“臺獨”分裂分子形成強大的威懾,有助於遏制“臺獨”分裂活動的蔓延。《意見》明確指出懲治對象只針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這一規定有助於安定島內民心,減少他們的誤解和不必要的恐慌。第三,從刑事責任角度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是按照國際通行的方式處理分裂國家犯罪問題,能夠産生積極的國際影響。不僅向國際社會傳遞了中國政府的明確立場,也有利於爭取國際輿論的理解和支援。第四,《意見》由“兩高三部”聯合發佈,表明瞭國家對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高度重視,也表明《意見》強大的執法力度。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助於提高執法的協同性和威懾力,對“臺獨”頑固分子保持高壓,增強打擊效果,使其感受到無處可逃的壓力,迫使其收斂分裂行為。

  《意見》的出臺和實施,充分表明祖國大陸打擊和懲治“臺獨”的工具箱日益完備,能夠精準遏制和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囂張氣焰,依法嚴懲“臺獨”分裂犯罪,為粉碎“臺獨”分裂圖謀、推進國家統一進程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光明日報 作者:朱松嶺,係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教授)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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