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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可判無期

時間:2009-12-16 09:21  來源:武漢晚報

  惡意透支信用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今起施行。根據該解釋,如果持卡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增加兩個限制條件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説,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惡意、善意界限確定

  孫謙表示,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明確惡意透支數額

  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其中,“惡意透支”超過100萬元的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適用於刑法第—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刑責,即惡意透支者要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此外,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判決前歸還可免刑責

  孫謙介紹説,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新聞背景

  信用卡壞賬同比增126.5%

  近日,央行公佈的《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作總體情況》報告顯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4.25億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億元,增長28.6%,同比增長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佔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個百分點。

  分析人士指出,壞賬風險的提高與銀行持續在信用卡市場“跑馬圈地”有關。不少銀行依然通過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和擴大發卡規模來搶佔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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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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