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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與13歲女友自願發生關係 涉強姦判4年

2016年08月23日 06:25:4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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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18歲青年與13歲女友自願發生關係獲刑4年

  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為慶祝與13歲的女友歡歡戀愛百天,18歲青年王某與歡歡到賓館開房併發生性關係,後被歡歡母親發現。因認為女兒是被誘騙,歡歡父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王某則認為兩人是自願的。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

  18歲的王某在臺球廳工作,與13歲的初一女學生歡歡通過微信聊天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兩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

  今年4月10日,兩人戀愛100天。當日晚上,王某叫來共同好友一起慶祝。慶祝後,兩人到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此時,歡歡的母親找不到女兒,且女兒的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心急的歡歡母親叫來親戚朋友一起尋找。經多方打探,歡歡母親在某賓館房間內找到與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兒。看到眼前的一幕,歡歡母親大怒。隨後,民警趕來後將王某帶走調查。

  歡歡的父母認為,女兒年紀幼小,沒有辨別是非能力,和王某發生性關係完全是被王某誘騙,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該案審查中,王某對與歡歡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認為與歡歡是戀愛關係,發生關係是雙方自願的,不知是犯罪行為。此外,歡歡也找到公安機關表明,她與王某是自願發生性關係,要求撤回對王某的控告。案發後,王某家屬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據了解,我國法律規定,不論被害人是否自願,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強姦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歡歡是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幼女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鋻於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