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30年,國家賠償法迎修改契機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電 (記者 張素 梁曉輝)呼格案、張氏叔侄案……1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30週年時發佈相關典型案例,讓這部走過30年的法律又一次受到廣泛關注。
國家賠償法是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重要法律。
新中國成立後,一些法律法規政策零星規定了國家賠償的內容,如司法部曾頒布關於冤獄補助費開支問題的答覆。直至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中國國家賠償制度才正式建立。這部法律也被視為“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飛認為,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實施,是憲法莊嚴承諾的兌現;國家賠償制度的構建,是保障人權、規範公權力行使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1995年1月起,各級政法機關依法受理國家賠償申請。據統計,1995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31.8萬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9.9萬件,決定賠償金額75.35億元人民幣。
在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看來,30年間,國家賠償權利救濟功能的發揮有了更為強大的生命力和執行力。特別是呼格案、張氏叔侄案、聶樹斌案等一批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得到依法及時賠償,國家賠償法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充分彰顯。
國家賠償具有權利救濟和規範職權行使雙重職能,國家賠償法也專門規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責任承擔問題。實踐表明,國家賠償制度的權力監督功能不斷發揮作用。
數據顯示,中共十八大以前,法院每受理1.5萬件案件,就有1件因違法或錯誤造成損害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中共十八大以後,降低到每受理3.4萬件案件,1件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有評論認為,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國家賠償案件成效明顯。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辦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30週年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會上指出,30年來,法院依法履行國家賠償審判職責,“在平冤理直、糾錯正偏、保障人權、修復公信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面向新時代,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會上表示,檢察機關要“促進當賠則賠、應賠盡賠”。同時,要全面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切實防範和糾正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源頭減少國家賠償案件發生”。
除了加強法律的實施,在頒布30週年的時間節點,國家賠償法正迎來修改完善的契機。
目前,修改國家賠償法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國立法機關表示,將紮實做好國家賠償法修改工作,為開創全面依法治國新局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法治力量。
馬懷德稱,新時代國家賠償工作還存在一定不足,比如國家賠償糾紛解決機制還不夠暢通、國家機關執法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等,需要“加快國家賠償法的立法修改和配套工作”。
劉飛建議進一步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改革審判形式、增加監察賠償,為人權保障與公權制約提供更為全面可靠的制度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