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成年人上網築牢“防火牆”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綜合立法。針對社會關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和短視頻、遭受網路欺淩、非理性消費等問題,該《條例》有何規定?《條例》如何實現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平臺,《條例》又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亮點1
提高未成年人網路素養
資訊時代,網路和人們的生活已經密不可分。截至目前,未成年人網民規模已突破1.93億。
《條例》第二章對“網路素養促進”的規定值得一提。對於未成年人的上網問題,有不少人主張限制甚至禁止其“觸網”,但現實是,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提高未成年人、家長、老師乃至全社會的數字素養,構建與孩子身心健康相適應的網上沖浪“免疫能力”,讓孩子駕馭、用好網際網路,才是對未成年人更好的保護。《條例》規定積極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體現了我們對待網路的看法從“洪水猛獸”轉變為“必備素養”,呈現出更加積極的態度。
同時,《條例》規定了不同角色的社會責任,以此為基礎形成的網路保護共同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成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防護網。具體來説,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路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並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測評指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學校應當將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慧終端産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明確平臺內産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路保護權利和遭受網路侵害的救濟途徑;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産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每年發佈專門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並接受社會監督。
亮點2
嚴格規制彈窗熱搜資訊
未成年人面臨的網路環境更加複雜。一方面,一些網路平臺奉行“流量至上”,引導用戶不斷增長網路使用時間,導致缺乏自製力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網路遊戲、短視頻等;另一方面,網路空間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充斥著大量不良和違法資訊,其中的暴力網路資訊對青春期的孩子影響很大。孩子們可能或多或少接觸到一些法律知識,但因缺乏閱歷、道德約束和社會經驗,加之強烈的好奇心,最容易受到誘惑,進而沉迷其中,導致行為脫離正軌,甚至模倣實施犯罪。
15歲的大強上了技校後,因瑣事與同宿捨得王陸産生矛盾,之後,王陸經常找茬侮辱甚至毆打他。內向的大強無法排解苦悶,經常獨自在宿舍上網,逐漸,他被網路上血腥暴力的鬥毆動畫吸引,覺得只有用武力才能嚇阻對方。一天下課後,王陸再次找茬時,大強決定要教訓一下對方,於是他到小賣鋪買了把水果刀,並趁晚上王陸熟睡之機,用刀將對方面部劃傷。經鑒定,王陸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最終法院判決大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此次《條例》對於上述案例中因接觸到的暴力網路資訊進而模倣犯罪的情況進行及時回應,對網路資訊進行分類管理,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與網路不良資訊接觸的可能性。
針對網路資訊內容,《條例》規定,對於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內容採取絕對禁止性治理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若發現上述內容在其平臺內傳播,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也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資訊。
對於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倣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産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該資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資訊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於産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路産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上述資訊。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若發現上述資訊未做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作出提示,否則將對該資訊作出傳輸限制。
亮點3
建立網路欺淩處置機制
網路欺淩不同於現實生活中拳腳相加的暴力行為,而是借助網路的虛擬空間用語言文字對人進行傷害與誣衊。網際網路的開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網民不負責任的言行演化為“網路欺淩”,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2歲的小明是班上的微博“大V”,不少同學是他的“粉絲”,因交作業問題,小明與學習委員小貝産生矛盾,決定通過惡作劇來“報復”對方。小明在微博上發文稱,“某人為了當上學習委員,私下請同學們吃飯,拜託他們給自己投票”“某人經常在老師面前貶低其他同學”等。這些博文被不少同學看到,他們都在背後對小貝指指點點。不久,小貝開始害怕上學,經醫院確診為輕度抑鬱症,不得不在家休養治療。小貝的父母得知是小明的微博引發了誤解,造成小貝精神壓力過大以致患病。因協商未果,小貝的父母以女兒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小明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小明侵犯了小貝的名譽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等法律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遭受網路欺淩現象增多的問題,《條例》一是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淩行為;二是壓實了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網路欺淩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路欺淩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遮罩陌生用戶、本人發佈資訊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佈資訊、禁止向本人發送資訊等網路欺淩資訊防護選項;三是要建立健全網路欺淩資訊特徵庫,優化相關演算法模型,採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路欺淩資訊的識別監測,實現網路欺淩行為的智慧化治理。這些規定補充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救濟手段,使未成年人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採取措施避免網路欺淩事件造成更廣泛傳播,及時避免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和資訊在更大範圍內洩露。
亮點4
新增平臺強制報告義務
《條例》順應國際國內趨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規定的基礎上,以專章形式進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則。
一方面,《條例》對既有規則進行重申與細化,如資訊發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人用戶的真實身份資訊核驗義務,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個人資訊時對必要原則的遵循,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並阻斷私密資訊傳輸擴散義務等。
另一方面,《條例》新增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強制報告義務。由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時可能因認知原因或犯罪行為的隱蔽性,不能及時被監護人獲悉並採取相應的保護和救濟措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提出,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資訊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佈的個人資訊中涉及私密資訊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資訊擴散。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未成年人私密資訊發現其可能遭受侵害的,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此舉可最大限度預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等犯罪行為的侵害。
具體來説,《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資訊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資訊,否則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佈者真實身份資訊動態核驗機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網路直播發佈服務。
目前,一些網路産品、服務或App存在強制所有授權、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的情形,尤其是違法違規使用個人資訊的問題十分突出,此次《條例》明確提出了兩項禁止性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網路産品和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範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所謂“必要個人資訊”,是指一旦缺少這些必要的資訊,將導致網路産品或服務無法實現或無法正常運作。
此外,《條例》還就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作出細化安排,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依法請求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時候,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遵守三項規定:一是提供便捷的支援查閱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種類、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對合理請求進行限制;二是提供便捷的支援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功能,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三是要及時受理並處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申請,如果拒絕其行使權利的請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人資訊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網信等部門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事件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資訊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個人資訊處理者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時發佈相關警示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亮點5
不得誘導參與應援集資
在未成年網民群體急劇增加的同時,未成年人因沉迷網路造成不良後果的新聞也屢見報端。“10歲小學生偷刷父親銀行卡充值網遊”“16歲少年偷錢打賞女主播40萬元”……因青少年沉迷網路導致的諸多問題困擾著許多家庭,也逐漸演變為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新出現的類型是網路賭博問題,隨著各種網賭平臺的出現,網路賭場形式逐漸多樣化,使得參與網賭人數增多,其中參與賭博的青少年數量也迅速增加。網賭容易使人成癮,特別是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薄弱,更易深陷其中。一些不良商家、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點,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經濟來源,迷上賭博後,通常偷拿家裏的錢財,更有甚者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參賭而實施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條例》承接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網路保護”專章的相關規定,細化補充了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引導的責任,並進一步明確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並每年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情況。
針對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等網路沉迷的重災區,《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則,並每年向社會公佈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於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條例》規定,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並且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還要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路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此外,對於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條例》要求應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資訊;應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應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遊戲産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産品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註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租售服務。
另外,《條例》通過獨立條款強化治理干預“戒網癮”亂象,對近年來某些“網癮治療”惡性事件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出反思和回應,強調防治手段的正當性。《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舉旨在避免過去曾出現的以“防治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為名,實則通過人身自由限制、故意傷害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現象的再次發生。
亮點6
各主體不履責將受懲戒
《條例》還將各方主體的職責落到實處,通過調整和細化各方的法律責任,從法律懲戒層面建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底線保障。其中明確,違反《條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學校、社區等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職責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如果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婦聯,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
對於“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如果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最高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於某些違反《條例》的行為,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受到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網路産品和服務業務。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