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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 一些幹部離職後違紀違法問題引關注

2022-06-20 08:55:0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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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後違規任職、利用影響力受賄……一些幹部離職後違紀違法問題引關注

  離職不離紀法約束

  本報記者 柴雅欣

  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薛恒近日被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薛恒離職後利用其原擔任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臨近退休“逃逸式”離職,離職後利用影響力受賄,離職後違規任職取酬……近期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一些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的違紀違法問題引人關注。離職不代表不受紀法約束,無論是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或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還是打“時間差”、搞“期權式腐敗”,都必將受到嚴肅追究。

  提前退休後,利用與不法商人結成的利益圈子大肆斂財

  2016年9月,51歲的姜廷憲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位上申請提前退休。他之所以選擇終止仕途,是因為打了“賺大錢”的算盤。

  當年夏天,重慶某鋁業公司總經理朱某請姜廷憲喝茶。當時,朱某正在籌劃一個再生鋁項目,想請姜廷憲出馬做前期籌備工作,並許諾給他50萬元年薪和6%的股份。

  “當時我想,他給我的條件不錯,把項目做起來,把自己以前收受的贓款投進去,也許自己晚年還會發一筆大財。”姜廷憲幻想以此改變人生。

  與此同時,姜廷憲還有自己的“生意經”。姜廷憲先後在重慶市九龍坡區白市驛花卉苗木産業示範園區管理委員會、九龍坡區白市驛鎮、九龍坡區旅遊局擔任“一把手”。任職期間,姜廷憲在工程承攬、施工矛盾協調、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退休後,他將收受的大部分賄賂款用於經營重慶萬花谷生態旅遊發展有限公司,並逐漸從“幕後老闆”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賄賂款還是姜廷憲任職期間與商人老闆約定的“好處費”,待姜廷憲退休後予以兌現。

  “在任期間,姜廷憲就開始為離職後經商做鋪墊,通過與不法商人結成利益圈子,大肆斂財,為自己編織‘關係網’,積累‘原始資本’,並以提前退休的方式加快權力變現。”九龍坡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朱建明介紹,姜廷憲選中旅遊行業,正是因為其在區旅遊局任職期間積累的人脈和資源,可以為自己在旅遊行業經商謀利鋪路架橋。

  2021年10月,九龍坡區紀委監委對姜廷憲進行審查調查。辦案人員發現,姜廷憲違規經商辦企業,還企圖通過經營行為洗白收受的賄賂款,進一步掩蓋此前權錢交易的行為。因涉嫌洗錢犯罪,九龍坡區紀委監委已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2年4月,姜廷憲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被移送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幹部離職後從事職業在一定時限內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極易導致不公平競爭,發生利用職務影響力進行權力尋租或變現問題

  “這些腐敗案件中,無論是像姜廷憲這樣離崗後經商辦企業牟利,還是到企業公司任職、兼職、領取高額‘薪酬’,本質都是利用在職期間職權影響和所掌握公共資源謀取私利,侵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也損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朱建明説。

  黨內規章、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對各類公職人員離崗後從業行為進行了嚴格要求和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三年兩不準”,即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

  之所以要對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的從業範圍、時間等作出限制,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範圍和時期內産生影響、發揮作用。若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從事的職業在一定時限內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極易導致不公平競爭,出現利用職務影響力進行權力尋租或變現的問題。

  “近年來,一些人的腐敗行為變得更加隱蔽複雜,‘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崗不收轉崗收’,拉長權力變現的戰線。”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説。

  在姜廷憲案中,就存在“期權式腐敗”。所謂“期權式腐敗”,就是領導幹部在位時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利,雙方商議待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以某種形式兌現“回報”,類似于商業上的“期權交易”。

  謀利和回報間存在較大“時間差”,是“期權式腐敗”的一大特點。“姜廷憲為不法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行賄人先是作出承諾,但並不馬上兌現,待姜廷憲經商之時再以投資名義完成行賄款轉移。”朱建明説,貌似合法的市場經濟行為,實際掩蓋的是權錢交易的事實。

  朱建明告訴記者,從以往案例來看,“期權式腐敗”多滋生於工程招投標、土地招拍挂、政府採購、貸款審批等領域,公職人員對行賄人“訂單式”照顧,行賄人給予“定制式”回報,既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又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由於期權交易手段更加隱蔽,腐敗潛伏期拉長,受賄人更加肆無忌憚,賤賣國有資産、高價收購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損失。”

  “這些領導幹部改變‘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傳統模式,企圖通過延期兌付的手段逃避監管和法律制裁。”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副主任李火春説,這就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無論離職與否,只要實施了貪腐行為,就必然會受到追究。

  利用原職權、地位産生的影響、工作聯繫,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收受好處,本質仍是權錢交易

  6月13日,浙江省嘉興市紀委監委發佈通報,嘉興市國資委原黨委委員、副主任沈建陽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自2015年1月提前退休後,沈建陽不僅違規兼職取酬,還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一些領導幹部離職後沒有直接“下海”經商或到企業違規任職,而是利用原職務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款,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08年,廣東省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區分局原礦産資源科科長葉某光被“雙開”,並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8年,葉某光再一次身陷囹圄。

  被開除公職後,葉某光以為自己不再受紀法約束,更加肆無忌憚,利用自己在職期間的影響力和管理過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2014年,葉某光受花都區花東鎮原副鎮長曾某山、花東鎮“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辦公室原副主任商某檢的請托,利用自己與花都區國土部門某些工作人員是前同事、朋友關係的便利條件,讓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幫請託人處理違法用地圖斑,從而保留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作為回報,葉某光收受請託人50萬元的“好處費”。2015至2017年,葉某光又如法炮製,再次利用影響力收受好處費26萬元。最終,葉某光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領導幹部離職後利用影響力受賄或為他人謀利,與其原職權、地位等權力性因素密切相關。”朱建明分析,這是利用原職權、地位産生的影響、工作聯繫,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來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收受好處,本質仍是權錢交易,構成違紀違法。

  權錢交易間接化是這類問題的一個特點,而這種間接性給離職領導幹部監管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難。離職領導幹部往往以“仲介”“居間”為名,充當權力人和行賄人間的掮客,權力人與行賄人間常常沒有直接聯繫,而是基於老領導的“影響力”幫忙。其中一些人甚至沒有收受好處,很難通過對權力人社會關係排查發現利益輸送行為。

  權力影響延續化是這類問題的“隱形”危害。“通過之前查處的此類案件可以發現,為了使在職權力‘延續’到離職後,部分領導幹部離職前違規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將‘親近’‘聽話’的幹部提拔到重要崗位,繼續為己所用。”朱建明説,這種任時“播種”、任後“收割”的行為,往往與腐敗相伴相生,更為官場“小圈子”、“裙帶”之風推波助瀾。

  “儘管人已經離崗,人脈關係和影響力還在。”宋偉説,利用原職務影響力辦事謀利,相關單位人員往往會牽涉其中,嚴重破壞政治生態,而政商利益輸送、“圍獵”等行為對市場秩序和社會生態也會造成惡劣影響。

  豐富監督手段,形成監督合力,加強對離任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幹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在嚴明紀律規矩方面,明確提出離退休幹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幹部黨員要嚴守有關紀律規矩,不得利用原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影響力延伸到哪,監督就必須跟進到哪。”在杭州市蕭山區紀委常委傅立國看來,對離任領導幹部的監管已有相關規定,但規定執行有時失靈,因此在紮緊制度籠子的同時,也要強化管理監督和對離退休黨員幹部的提醒教育,並定期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進行監督檢查。

  離崗不離教,離崗不離管。專家建議,應從壓實“兩個責任”入手,離職黨員領導幹部所屬黨組織和對應紀檢監察組織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提升監管能力。

  “本人鄭重承諾,在我離任後,嚴格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絕不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前不久,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長張婷辦理完辭職手續後,在該市紀委監委駐法院紀檢監察組及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訂了《離任人員承諾書》。

  一些司法公職人員離職後違規從事律師職業,甚至充當“司法掮客”,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影響執法司法公正。去年下半年,義烏市紀委監委駐市檢察院紀檢監察組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該院有3名退休幹部與相關辦案幹警説情打招呼。該紀檢監察組隨即向院黨組反饋情況,並督促該院持續加強離任檢察人員監督管理。院黨組領導對涉及的3名退休幹部開展“一對一”談話提醒,並組織離任、退休幹部學習相關文件法規,進行提醒教育。

  明確離職黨員領導幹部的“可為”與“不可為”,為監督提供有力支撐。姜廷憲案發生後,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監委由點及面開展以案促改工作,與區委組織部共同牽頭,對近年公職人員特別是單位“一把手”離職、退休後情況進行回訪了解,對離職、退休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行為進行全面排查,並細化明確離職人員從業要求,目前正研究制定更具專門性和針對性的規範要求。江蘇省張家港市對近15年來查處的退出領導崗位幹部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梳理,從思想認識、工作擔當、遵紀守法、社會生活等四個層面總結出20個廉潔風險點。

  豐富監督手段,整合資訊資源,充分應用大數據等手段進行分析比對,提升篩查精準度。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紀委監委與銀行系統聯合研發“雲端網銀一體化監管系統”,實行大額資金進出預警制度。根據這一預警制度,洪澤區紀委監委精準快速查實了已退休的洪澤區仁和糧食儲備庫原主任郭某違規買賣托市糧等違紀違法問題。

  “全國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業核查系統建設的經驗值得借鑒。”朱建明建議,可以通過整合離崗公職人員及近親屬執業資訊等數據資源,探索研發區域化離職公職人員違規從業篩查系統,利用大數據做好預警。

  為防範政商“旋轉門”和“期權式腐敗”問題,專家建議,應聚焦重要領域、關鍵崗位,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審計機關等形成監督合力。“做實做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和事後審計,聯合金融、稅務、審計等部門,探索建立離崗後個人財産及近親屬財産軌跡大數據篩查機制,讓‘不義之財’無處藏身。”朱建明説。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