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確立
促進公平競爭、保護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
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確立(權威發佈)
目前,我國登記在冊的市場主體由2012年的5500萬戶增長到目前的1.45億戶,增長了將近1.6倍,市場主體的活躍度持續穩定在70%左右。蓬勃發展的市場主體,促進了我國超大規模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成為穩住經濟基本盤和穩定就業的中堅力量。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近日向社會公佈,這是我國制定出臺的第一部統一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中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了優化和統一,確立了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基礎性制度。8月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相關情況。
進一步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熊茂平介紹,《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是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穩定市場預期和信心、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舉措,也是鞏固和拓展我國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動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的迫切需要。
為了進一步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條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場主體準入方面,《條例》明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登記主體、登記程式、登記備案事項、登記規範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有效提升登記註冊便利度。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介紹,以登記備案事項為例,《條例》將市場主體普遍具有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等登記事項進行統一規定,並按照相關法律要求,結合不同市場主體類型的特點,補充規定了登記備案事項。
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市場主體的登出制度,最大程度地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登出難”問題。
楊紅燦介紹,《條例》明確簡易登出程式規定。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在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後,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簡易登出程式退出市場。市場主體選擇簡易登出程式退出市場,需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可以辦理登出登記;個體工商戶選擇簡易登出程式登出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相關資訊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10日內無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登出登記。
首設歇業制度,企業可“休眠”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受到疫情的影響,暫時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但是仍有比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也為了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借鑒域外的相關制度,並結合部分地方前期試點經驗,建立了市場主體的歇業制度,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介紹:首設歇業制度,這個歇業有兩個意思,第一個是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歇業。第二個是歇業最長期限不能超過3年。設立歇業制度,為服務“六穩”和“六保”提供了法律支撐。
目前,已經開展歇業制度試點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寶安區,自今年3月啟動試點以來,已為11家市場主體辦理了歇業登記,主要涉及跨境電商貿易、商務服務、科技類等行業領域。建立歇業制度,目的就是為經營困難的企業提供一個緩衝性的制度選擇,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有利於助企紓困,也為我國出臺相關的幫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礎。
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資訊,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備案是《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市場主體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沒有備案的,登記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放管結合,既要放得開,還要管得住
針對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虛假材料,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騙取登記,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問題,此次《條例》積極回應社會公共關切和期待,規定了撤銷虛假登記的條件、程式,並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條例》規定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要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許新建認為放管結合是此次公佈的《條例》的亮點之一。“特別是引入了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等制度,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既要放得開,還要管得住。”
《條例》明確了誠信和監管的要求。《條例》規定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的“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明確了登記機關的監管職權。《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收集有關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依法責令市場主體停止相關活動,依法查詢涉嫌違法的市場主體銀行賬戶等。
《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條例》增強了處罰的針對性,規定對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虛報註冊資本來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市場主體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未依法辦理備案等行為,登記機關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熊茂平認為,《條例》對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為下一步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基本遵循。
本報記者 林麗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