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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啟動 車企迎來技術升級“緊箍咒”

2021-07-13 09:24:0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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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七月一日啟動

  車企迎來技術升級“緊箍咒”

  □ 本報記者 萬靜

  7月1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規定》要求,因設計、生産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生産者應當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産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多名專家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稱,《規定》的施行意味著機動車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擴展為排放召回,將促使機動車行業更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為我國防治空氣污染、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發現存在排放危害

  生産者須立即召回

  此前我國機動車召回實施計劃,僅限於安全召回。

  2004年,由原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標誌著我國開始實施汽車産品召回管理。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升級為《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並報國務院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生産者應當在確認其汽車産品存在缺陷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按照該條例,在中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等汽車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産者應當召回。

  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新出臺《規定》,生産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資訊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進行了調整,新增了生産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資訊。而資訊追溯管理、風險資訊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産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佈、召回報告提交等義務與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設相關經營者義務。同時,《規定》關於排放召回的相關時限要求也與安全召回一致,確保了召回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據了解,《規定》確定了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由於設計、生産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由於設計、生産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

  對於滿足上述三種情形的,機動車生産者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並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産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指出,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産者。

  三種渠道收集資訊

  不履責最高罰三萬

  汽車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産業。2020年我國汽車銷量蟬聯全球第一。202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72億輛,全國有70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百萬輛。

  巨大的汽車保有量也對生態環保提出了挑戰。

  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全國機動車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等四項污染物排放總量為1603.8萬噸。汽車排放是機動車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來源。

  而機動車排放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記者注意到,為促進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生産排放達標的汽車,相較於此前安全召回相關規定,《規定》更加強調法律責任執行。

  此次排放召回新規明確,機動車生産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責任人介紹,該條款直接關係到生産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品質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林鴻潮認為,《規定》關於責任罰款的規定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罰則要求,去掉了責令改正再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於提升召回監管效力。同時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規定》還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資訊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受訪專家認為,由於排放召回單車成本可能高於汽車安全召回,《規定》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排放技術水準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可以説是一次技術上的考驗。

  此外,與汽車産品安全召回不同,消費者報告不再是採集機動車排放危害資訊的主要渠道,這也是此次汽車排放召回新規中又一個亮點。具體來説,《規定》提出以下三種資訊收集渠道:

  主管部門資訊收集和共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資訊、污染控制技術資訊和排放投訴舉報資訊,並將可能與排放危害相關的資訊逐級上報至生態環境部。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資訊系統和監督管理平臺,與生態環境部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生産者資訊報告。機動車生産者及時通過機動車排放召回資訊系統報告下列資訊:排放零部件的名稱和質保期資訊;排放零部件的異常故障維修資訊和故障原因分析報告;機動車在用符合性檢驗資訊;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訴訟、仲裁資訊等。前款規定資訊發生變化的,機動車生産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告。

  經營者和零部件生産者資訊報告。機動車經營者、排放零部件生産者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並告知機動車生産者。

  兩部門協同做調查

  加強污染防治監督

  據了解,自2016年1月1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賓士、斯巴魯、寶馬和飛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轉化器、燃油加注管軟管等。

  其中,第一個受主管部門影響實施的排放召回是2017年1月26日,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2號風險警示通告,召回部分進口途威、邁騰系列汽車1950輛。召回範圍內車輛由於安裝了特定的發動機控制模組軟體,會導致部分車輛的尾氣排放檢測數值在實驗室檢測時與實際道路行駛時存在差異。

  第一個企業主動實施的排放召回是2019年7月31日,梅賽德斯-賓士(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GLE SUV和GLS SUV汽車,共計308輛。召回範圍內車輛存在尾氣催化轉化器混裝情況,導致無法滿足機動車排放標準及車載診斷系統的相關要求,可能導致車載診斷系統報警。

  第一個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發佈的召回是2020年8月28日,浙江飛碟汽車製造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奧馳系列載貨汽車,共計458輛。召回範圍內車輛由於配裝的柴油發動機存在OBD系統(車載排放自診斷系統)標定問題,導致車輛存在超標排放的風險。

  為此,《規定》結合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兩部門各自技術特長,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召回會同機制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

  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資訊、污染控制技術資訊和排放投訴舉報資訊,並將可能與排放風險相關的資訊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並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資訊共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資訊系統、接受生産者召回計劃的報告、向社會公佈召回資訊,會同生態環境部開展資訊和技術會商、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以及效果評估、責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時,兩部門的下一級行政機關受委託可以承擔其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兩部門技術機構受委託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按照《規定》要求,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産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産者進行調查。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受訪專家認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産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