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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權利”這兩個字,力透紙背!

2020-06-03 15:16:00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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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是一部怎樣的法律?本報記者專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呂紅兵。

  記者:民法典的頒布是我國政治上和法治上的一件大事,請您講講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為何引得大家如此關切?

  呂紅兵:5月28日,全國人大高票通過了民法典,其關注度極高,我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其關切了我們每個人的權利,是一部保護個人權利的法律。

  5月6日,脫口秀演員王越池(藝名“池子”)在微博上發佈聲明,指責中信銀行洩露其個人賬戶交易資訊。5月7日淩晨,中信銀行道歉,稱已將涉事支行行長撤職。當日,有媒體從上海銀保監局獲悉,該局已關注到王越池指責中信銀行洩露其個人賬戶交易資訊一事,並正式介入調查。5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通報,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啟動立案調查程式,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這是一個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權利的案例。

  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有一章專門明確了對個人資訊的保護。由此可見,未來個人資訊的受侵權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這一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更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説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則重在保護私權利。

  保護權利的前提是確立權利。我國民法典在總則中的第五章專章全面規定了“民事權利”。

  如“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産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再如“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規定,全面且充分,系統且科學。

  保護權利的手段是追責侵權。我們經常説,“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而救濟的目的,在於追究違約方或侵權者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編第八章對“民事責任”作了系統規定。

  保護權利的邊界是履行義務。雖然,“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然而,“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且,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總之,7編84章1260條的民法典,從頭到尾,逐字逐句,博大精深之中,字裏行間、力透紙背的就是兩個字:“權利”!

  與時俱進的民法典

  記者:您認為民法典是否做到了與時俱進,如果是,體現在哪些方面?

  呂紅兵:民法典是一部適用於全時空的法律。

  疫情是一場“大考”,也是一場“大戰”;是“醫療之戰”,也是“法律之戰”,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次“實戰”考驗。

  民法典的與時俱進體現在能結合疫情防控,有四處作了最新規定,這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與時俱進,也是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時代性、人民性所在,即體現了時代特點,反映了人民意願。

  此四處規定包括: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想必大家都知道,這條與湖北紅安縣17歲腦癱兒因家人被隔離,無人照料而去世有關。

  在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許多法律條款都是在緊急適用時才被激活,於是方知其立法效果如何。而目前正是對我們這場“考試”的“失分項”進行深刻反思、強化研究的最好時機。補齊短板,強化弱項,讓我們的法律更完善,從而構築成為一個閉環的、嚴密的體系,適用於全時空與全天候、各種狀態包括常態與應急,以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是一部能激發社會活力的法律

  記者:您認為民法典與我們社會聯繫最為密切的地方是什麼?

  呂紅兵:在我看來,民法典是一部能夠激發社會活力的法律。

  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實踐中,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合夥制。而“合夥”二字的基本依據正是民法典的規定。可是,律師事務所內部體制是合夥制,那麼對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呢?也就是説律所是“法人”還是“非法人”呢?這個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我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四章“非法人組織”中就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即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所。因此,律所的設立要按照律師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式進行。這樣的話,律所才能開業,律師才能在此平臺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其實,我們每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幾乎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出處。“我是誰?從哪來?到哪去?”民法典,正是人生指南,也是職業寶典。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許多社會組織尤其是慈善機構衝鋒在前,履行社會責任,贏得各界人士點讚。當然大家也總是在問:他們的錢從哪來的?又去了何處?機構本身能不能賺錢?對他們又如何進行監督等,這些問題不時縈繞在大家腦海中。此次疫情期間,大家對“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特別關注就不奇怪了。其實,基礎性答案也盡在民法典之中。

  我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三節“非營利法人”就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我們現實生活中看到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即屬於非營利法人。

  此次疫情防控,社區戰鬥在最前沿,可謂功不可沒。我們每個人從來沒有如此長時間和緊密性地與自己所在的社區有如此多的關聯。但“社區”二字,我們常挂在嘴邊,其法律含義到底是什麼?這些機構是什麼性質?承擔怎樣的責任?與我們又應該是什麼樣的關係?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中明確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第10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當然,對於“特別法人”權利、職責和義務,民法典有非常詳盡的規定。

  上述律師事務所、基金會、居委會、業委會,都是社會性的組織,屬於社會的最基層,與我們每個人的工作、生活與社會活動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些社會組織的設立與運營,尤其是其權利義務、民事責任,最基礎、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據,無一不盡在民法典之中。其出生與成長、發展與壯大,都離不開民法典的賦權與保障、規範與引領。正是有了這些如社會細胞般的社會組織的蓬勃發展,才使得我們的整個社會肌體具備能力、富有活力、充滿張力、飽含魅力!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