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質疑不合法,上級要求沒辦法?
基層常態化防疫面臨無法可依困境
當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疫情防控已進入常態化階段。常態化防控該如何防?有的地方松,有的地方緊,到底啥標準?基層幹部和法律專家認為,我國有關緊急時期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基層落實一些防控要求時面臨依法治理的困境。
防控主體遇尷尬
為減少人員流動,不少社區、村鎮設置路障、卡點。西部某市的一個社區于全市一級響應後,一段時間裏在部分路口裝上擋板,禁止網約車、計程車駛入,社區車輛須持證在固定出入口進出。社區幹部説,此舉經常被居民質疑“不合法”,但上級有要求,“沒辦法”。
一個居住著1萬多住戶的城市社區,眾多志願者和物業人員參與了查驗身份、限制通行等防疫工作。“社區幹部還好,物業保安、志願者有時會被居民質問‘有什麼資格來管我’。”社區負責人説,雖説志願者是黨委政府組織來的,但法律沒有授權,他們用權的邊界在哪、發生糾紛怎麼辦都不清楚。
一些基層幹部反映,防疫中的不少管控措施,都是為落實上級嚴防死守的要求,臨時自創出來的,但法律依據是什麼?是否符合規範和程式?事前考慮得並不充分。
一位基層街鎮負責人説,遇到突發緊急事件時,有的地方往往習慣於“領導啟動”,而不是應急制度啟動,缺乏法律依據和法治思維處置緊急事件,可能會按下葫蘆浮起瓢,引發新的矛盾。
“管用”不能“慣用”
部分專家和幹部認為,疫情防控中,絕大多數群眾基於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讓渡出一些權利,積極配合管控,然而“管用”不能成“慣用”。
“行政手段要想在危機處理中擁有足夠權威和力量,忙而不亂,必須依法進行。”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説,應對大範圍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從法律上提供充分依據,並向公眾闡明,一些地方不能總以事態緊急的名義權宜行事,甚至行違法之事。
受訪人士認為,上述問題暴露出我國緊急時期法律制度存在不少短板。首先是制度不夠系統。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表示,關於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依據,國家層面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和預案中,缺乏緊急狀態法等基礎性立法,危機治理的底層法理支撐不足。
其次是程式規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重慶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鄒鋼介紹,國家法律將應急預警分為四級,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作的是通則式規定,對一至四級響應並無明確的分級區分,所要求採取的措施也比較籠統。
比如,一級響應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調整為二級響應,強度區別是什麼,在什麼樣的情形和標準下政府才可以宣佈解除緊急措施等。這些在國家法律層面還不夠具體,有的散見於各地各級的應急預案中,導致實踐中操作起來不夠統一和規範。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學輝説,現行法律法規對緊急時期下防控主體的界定和權利義務規定同樣不夠細化。比如,對協助防控的非公職人員的協助內容、協助程式、協助強度、協助後果並未作明確規範。
緊急時期法律亟需健全
受訪法律人士認為,疫情防控是一場危機狀態下的治理大考,用好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風險,亟須從三方面著手完善緊急時期法律及其執行細則。
首先,從國家層面對緊急時期下法律和行政法規進一步細化和授權。韓德雲建議,以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為突破口,推動建立系統化的緊急時期法律制度,從法律層面授予疾控、交通等職能部門及基層政權組織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自主權和決斷權,同時對其權力行使加以必要規制,實現保護公民個人合法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在進行常規時期法律制度建構時,要充分考慮到緊急時期時的適用問題。
其次,推動地方人大、政府加快完善緊急時期配套制度,在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上下功夫。鄒鋼説,地方人大可針對緊急情況下動物防疫、交通運輸、市場管理等方面做出更細更具可操作性的規範,並常態化開展地方性法規清理評估,打通制度建設最後一公里。
此外,抓住應對疫情契機提升基層依法治理能力。專家建議,要注重對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的教育培訓工作,規範考核評價體系,將普法宣傳融入緊急事件防控管理、服務和執法全過程。(記者 張桂林 周聞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