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天隔離期間遭解雇?買到了假冒口罩?最高法告訴你該咋辦
14天隔離期間遭解雇?
合同因疫情超期無法履行?
買到了假冒口罩?
怎麼辦?答案來了!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提出十條具體措施,對疫情期間涉疫情民事案件如何依法妥善審理做出解答。
01疫情與“不可抗力”
在當天同時公佈的答記者問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共18次提到“不可抗力”這個詞,還明確表示“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是本《意見》的重中之重。”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負責人介紹,《意見》明確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為妥善解決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履行問題提供明確規則指引,也為不可抗力規則的濫用設定了“防火牆”。
如此一來,是否意味著那些因新冠肺炎這個“不可抗力”而逾期的合同,可以不用解除呢?
02無法履行的合同怎麼辦?
△“陳奕迅Fear and Dreams 世界巡迴演唱會-上海站”延期舉行公告
案例回顧:
以演藝活動為例,疫情開始以來各地陸續取消了聚集性活動。從2020年年初至今,劉德華、蔡依林、陳奕迅、五月天等歌手和樂隊紛紛取消了演唱會。疫情結束後,演藝經紀合同能否繼續履行?能否延長履行期限?
《意見》明確: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
小編解讀:聚集性活動人員集散量大、流動量大,疫情傳播風險較大。國務院發佈文件明確全國性文體活動及跨省跨境旅遊暫不恢復,我們應當堅決支援貫徹。《意見》的發佈,為合同關係人明確了權責,讚!
03隔離期間被解雇怎麼辦?
△疫情期間堅持工作 保潔員幹了2年突然被辭退
案例回顧:
近日,部分市民返工、求職時,明明符合相關防控規定,但仍屢屢碰壁。個別企業花式“玩套路”,甚至規定不能錄用湖北籍員工。也不乏職工身患新冠肺炎被公司告知病癒後不得返崗,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例。
勞動者王某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2月1日,因與確診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觸進行了居家隔離。王某第一時間向用人單位進行了彙報,表示因隔離無法繼續上班。隔離期滿後到王某去超市報到,但超市表示王某被隔離後沒有正常上班,已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拒絕王某上班。王某于2月18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在仲裁委的調解下,超市主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關係,王某撤訴。
《意見》明確:
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小編解讀:向歧視説不,為新冠肺炎患者就業提供更強大的司法保護,既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是保障有序復工復産、向戰勝疫情邁出的有力一步。此外,如果因隔離導致無法按時到崗到班的,工作單位仍要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也不能因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04買到假冒口罩怎麼辦?
△劣質口罩
案例回顧:
日前,北京、天津、南昌等地多家藥店,因哄抬口罩價格被作為典型案件被處罰並曝光,部分藥店被開出300萬元罰單。甚至有人將過期口罩更換包裝後在微信上銷售,5萬個“三無”一次性醫用口罩、假冒“3M”口罩流入市場......
《意見》明確:
經營者在經營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的欺詐、假冒偽劣等情形,消費者主張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小編解讀:舉國抗疫之時,這些人卻打起了發“國難財”的算盤,良心不會痛嗎!他們不僅要接受道德的譴責,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05隔離影響訴訟進度怎麼辦?
△山東鄆城“雲開庭”線上審判涉疫詐騙案
訴訟時效
案例回顧: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需要,企業缺少足夠的工人而停産,物流停運,部分機關單位也實施了輪崗值班制度。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當事人在履行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時産生種種爭議。雖然是疫情防控期間,但是任何法律關係都是不可避免、無法忽視的,那麼疫情是否對訴訟時效産生影響呢?
《意見》明確:
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小編解讀:“雲開庭”“雲審判”早就有了,“不可抗力”是否對當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響,還得具體分析,這才是對當事人的權益負責,也是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需要。
訴訟費用
案例回顧:
4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疫情防控與企業復工復産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涉及復工復産案件中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依法准予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疫情期間,各地出臺相關意見,主動伸出援手來幫助困難群體。
《意見》明確: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相應決定。對於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採取救助措施。
小編解讀:這種“特殊”的照顧好溫暖!法治的力量不只體現在懲治兇頑、剛直不阿上,也有思慮週到、溫暖人心的一面。
財産保全措施
案例回顧:
岳某某因為未向原告支付礦石運費,且原告申請了財産保全,一審法院對岳某某名下存款及車輛進行了查封。判決後,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承辦法官了解到,岳某某礦廠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而法院對其流動資金的凍結嚴重影響其復工復産,在受理該案後迅速組織開庭並進行相關調查,及時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
4月10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組織案件協商調解,雙方就支付運費和解除財産保全事宜達成協定並當場履行,原告即刻申請解除被告財産的保全措施。
《意見》明確:
靈活採取保全措施。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産保全措施或者財産保全擔保方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産。
《意見》標題中那個醒目的“一”
是政法機關持續不懈的承諾
也是司法為民慎終如始的擔當
更是與你我每個人未完待續的約定
這場“戰疫”
感謝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