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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規範與保障作用

2020-03-26 11:19:00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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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再次強調:“要依法依規做好疫情防控,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必須厲行法治,發揮法治的規範和保障作用。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公安局秀山派出所民警深入轄區常石集團(舟山)造船有限公司,為工人們開展防疫普法宣傳活動。鄒訓永攝/光明圖片

  1.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規範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規則,是任何社會須臾不可缺失的規範。尤其是當災難突然來臨,社會面臨嚴重風險的特殊時期,法治的作用更為關鍵。只有堅持依靠法治、完善法治,才能確保防控工作科學有序,才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終取得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全面勝利。

  疫情防控法律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屬於應急法律制度。公權力在應急狀態下一般會呈現出擴張趨勢,例如,政府可以採取封鎖疫區、限制交通、徵用物資設施、限制交易等措施,醫療機構可以對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採取隔離治療措施。相應地,私權利在應急狀態下會適度收縮、克減,例如,服從地方政府發佈的規定、通告、命令,接受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檢驗檢疫、採集樣本等。應急法治原則屬於應急狀態下必須遵循的原則,構成平時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的補充和輔助,有著條件、時限、範圍和責任的嚴格限定,一旦應急狀態結束,就必須終止各項應急措施,恢復到平時狀態。同時,在應急狀態下,必須堅持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尤其是生命權、生存權、隱私權、知情權、人格尊嚴等。

  只有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協同發力,才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立法。我國已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執業醫師法等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特點和防控需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同時,部分省區市的人大常委會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作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有關決定,授權政府可就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規章,發佈決定、命令和通告。這些立法舉措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採取防控措施,其他單位、組織和群眾參與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據。下一步,還要加緊修訂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進一步完善我國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法律體系。

  公正執法司法。應急指揮機構是行政機關中具體行使緊急權力的機構,其設置必須符合實權化、綜合化、常態化的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第8條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目前,我國已形成了各級政府部門分工負責的疫情管理和防控體制機制,為疫情防控執法提供了組織保障。做好疫情防控,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關鍵。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履職、嚴格執法,實施防控措施必須遵循比例原則,體現行政行為的必要性,防止過度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同時,司法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各類疫情防控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防控秩序。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式中止的規定,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全民尊法守法。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在疫情防控中,全民都應當依照政府發佈的指令行事,包括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進入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服從各項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動、依法行事,只有遵法守則才能有效切斷傳播途徑,維護防控秩序,確保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政府應加大對傳染病防治法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眾自我防護能力。

  2.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問題。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個人守法誠信、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對密切接觸人員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等問題受到普遍關注。

  政府採取防控措施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嚴格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疫情防控。例如,對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採取隔離措施;採取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緊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依法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政府採取防疫措施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一方面,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做到主體合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具有強制力的防控措施,尤其不能實施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必須堅持合理行政,做到措施妥當。應當保持防控措施與疫情危害的比例關係,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依法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個人必須做到守法誠信,如實報告個人資訊,自覺承擔法律責任。疫情期間,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從外地返回人員如實向社區(村)登記備案,自覺居家隔離,並及時彙報身體狀況。但有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編造虛假資訊,以逃避隔離等防控措施;也有人隱瞞已有的發熱咳嗽等症狀,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還有人在醫院就診時故意隱瞞病史、接觸史、外出史,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如實報告不隱瞞是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承擔的基本義務,故意隱瞞接觸史、不如實報告相關情況的,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認定為失信行為,列入徵信黑名單,並可以根據行為的危害性予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7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疫情防控期間,每個公民都承擔出門戴口罩、配合測量體溫、不組織和參加各類群體性聚集活動等義務,違反這些防控義務,就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例如,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明知自己已經或疑似感染仍出入公共場所,不接受觀察,不隔離、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規定,一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對密切接觸者應當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當確診和疑似病例做到應收盡收、應治盡治後,病毒擴散的風險主要來自密切接觸者,而已經採取的居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效果有限,無法切斷可能的傳染鏈。為此,必須對所有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傳染病防治法第40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9條和第44條也有類似規定,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考慮到新冠病毒的傳播性較強,潛伏期長,又具有無症狀傳染等複雜性,密切接觸者和可疑暴露者同樣具有較高致病和傳播風險,對此類人員在統一的指定場所集中進行醫學觀察十分必要。採取這一衛生控制措施,可以有效阻斷密切接觸者可能産生的傳染途徑,防止疫情蔓延擴散。同時,政府統一安排,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還可以有效解決居家隔離過於分散、監督不力、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及時等問題,防止出現居家隔離者不及時上報資訊,甚至違反規定隨意外出等問題。

  《光明日報》( 2020年03月26日 06版)

[責任編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