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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2020-02-14 16:50:00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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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佈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經依法許可人工繁育、並經依法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

  本決定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産、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網路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

  四、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五、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七、本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八、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識和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援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産、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産、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四、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資訊納入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七、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市公佈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責任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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