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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緊急立法為戰“疫”提供硬核保障

2020-02-13 12:00:00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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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進入關鍵時期。

  2月11日《南方日報》報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這是該省人大常委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作出的一項特別性決定,旨在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應急、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在此之前,從2月7日起,上海、北京、浙江、江蘇等多地已經相繼增開人大常委會會議,緊急立法,分別作出有關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之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節點密集進行緊急立法,地方人大常委會其實是在和時間賽跑。隨著春節返程客流的持續和部分企業的陸續集中復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又一輪關鍵期,“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面臨新的挑戰,非常時期,非常立法,體現出地方立法機關的非常之責。

  緊急立法的效果立竿見影。2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發佈資訊稱,上海警方依據2月7日實施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中“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全市首個不佩戴口罩強行衝闖地鐵車站的違法人員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早在2003年非典時期,上海就曾出臺過國內控制非典傳播的首個地方性法規,對拒絕隔離治療者予以強制執行,對隱瞞病情者予以警告並處罰款,對逃避查驗者予以警告並處罰款。由此可見,上海在應對此類疫情時進行地方法規立法,並嚴格執行,是有歷史經驗可以遵循的。

  與2003年相比,今年作出的決定,對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要被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進行疊加懲戒。可以説,疫情防控出臺地方性緊急立法後,公民對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非常清楚,這無疑是必要的。

  各地人大常委會通過緊急立法作出決定,賦予各級政府依法具有了劃定控制區域,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等應急處置權。授予地方政府這些應急處置權,對於防控疫情非常重要;但這絕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濫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人大常委會在此次緊急立法作出的相關決定中,依法支援並授權政府採取必需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對相關前提、原則和範圍作了明晰。如明確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當地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等。

  其實,越是抗擊疫情的非常時期,越不能偏離法治軌道。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準,既要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要依法嚴格約束權力,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保護公眾權利和企業利益,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貫穿到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

  (來源:正義網)

[責任編輯: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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