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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售或為炒房開方便之門

2019-12-13 10:08:00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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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報道,某市正在醞釀取消實施兩年多的樓市限售政策,即取消2017年8月份出臺的“取得不動産證未滿2年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得轉讓”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一段時間以來,多座城市對樓市調控政策作了微調。不過,多數是將其作為人才引進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在限購、限外等方面作了適當調整,目前還鮮見取消限售政策的先例。因此,如果此舉正式實施,不僅會對當地樓市走向産生較大影響,也會對其他地區的房地産市場及其調控産生波及效應。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房地産市場快速發展壯大,不僅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拉動作用,也極大改善了人們的居住條件。但由於一些地區在發展中過度依賴房地産,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房地産本身的居住屬性,也由此造成房價收入比過高、房價上漲過快、泡沫及金融風險上升等諸多問題。由於一些地區對“土地財政”過度依賴,以致二三十年間的多次調控都以最終放鬆調控而告終,甚至為投機性購房提供了機會。

  為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這一輪樓市調控已有三年時間,在總體上遏制住了此前房價快速上漲的勢頭,一線城市房價漲幅更有明顯回落。當然,各地人口規模和結構不同,土地資源稟賦不同,住房供需狀況不同,調控措施出臺後效應也不同,因而不僅應該“因城施策”,乃至“一城一策”,還可以視效果對調控政策作適當調整和完善。但是,任何對調控措施的調整都應該以“房住不炒”定位作為調整的依據,而不是相反。

  縱觀三年來各地採取的諸多樓市調控措施,大致可以歸結為限購、限貸、限售、限外,以及加大土地供應等。上述措施中,加大土地供應固然可以增加有效供給,緩解供求緊張狀況,平抑市場價格,但需要視各地土地資源存量狀況具體情況具體把握,不可也很難一刀切。限購、限貸、限外如不加區別,有可能傷及剛需和改善性需求,因此細化措施時應將其與投資投機性需求區別對待。如果現行政策是不加區別的,應該有的放矢作一些微調。限外的本質是為了限制外地炒房客和炒房資金流入樓市,如果以人才引進為名取消社保及繳稅條款,就很可能為炒房洞開方便之門。

  筆者認為,最為重要、最為有效且體現“房住不炒”定位的,就是限售措施。在一些地區設定兩年限售時限時,就有評論指出,對炒房者而言,兩年的時間是很容易挺過的。因此,許多城市將限售時限由兩年延至3年乃至5年,以更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需求。所以説,對限售措施不僅不應當削弱,還應該予以強化,並納入房地産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中。

  如果對限售措施不僅不加強,反而予以取消,還有什麼有力措施能抑制炒房、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即使還有限貸等措施,但限貸措施對以自有資金炒房依然無能為力。一旦炒房資金捲土重來,必然使調控努力功虧一簣,不僅帶來泡沫風險,更會再次拉抬房價,打擊剛需和改善性需求。即使取消限售、放鬆調控能拉抬房市、投資及經濟增速,但從長遠發展看必然弊大於利。

  所以説,有關地方應該按照中央“房住不炒”定位對照相應調控措施,認真評價可能産生的效應,慎之又慎地出臺相應調整措施。各地也要保持清醒頭腦,把中央“房住不炒”定位作為樓市調控的根本遵循,謹防跟風,謹防一哄而起。與此同時,面對複雜環境和經濟下行壓力,各地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堅持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推動新舊動能轉換、打造和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地方經濟不斷向高品質發展演進。

  (本欄目話題由今日頭條提供大數據分析支援)

  潘 璠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