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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險“高保低賠”,是“霸王條款”還是行業特殊?

2019-08-22 08:20: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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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 題:新能源車險“高保低賠”,是“霸王條款”還是行業特殊?

  新華社記者關桂峰、王淑娟

  讓車主按照補貼前的高價格投保,但理賠時卻按照實際支付的低價格理賠……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讓不少新能源車主“吃了虧”。專家認為,這是典型的“高保低賠”,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新能源車險亟待規範,既要考慮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性,更要保證公平公正交易。

  “保費高,理賠低” 不明真相的車主多

  北京的賈先生今年6月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補貼後價格約為16萬元。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保單顯示,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額為補貼前的22.2萬元,加上第三者責任險,首年保費達5400多元。“我不太懂保險,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提醒過我,是按補貼前的車價計算保費的。”賈先生説。

  像賈先生這樣“不明真相”的車主很多。記者在北京、上海等地隨機採訪了幾十位新能源汽車車主,其中大多數都是在翻看保單時才發現按照高價投保。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案件顯示:消費者李某享受10萬元國家購車補貼,以6萬元實際支付價格購買了售價為16萬元的某品牌純電動轎車。購買商業保險時,李某是按照16萬元的金額投保,保險期間內,李某駕駛該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車輛全損。事後,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李某當時購車實際支出的6萬元。

  除了高價投保、理賠“降級”,新能源汽車的保費過高且續保環節也不規範。不少新能源汽車車主認為,保費設定就是讓車主吃虧。一位特斯拉電動汽車車主告訴記者,首年保費高達9000多元,相比燃油車高了不少。北京新能源汽車車主劉先生説,燃油車第二年的保額較上一年約有10%的折損,而新能源汽車在第二年續保時無折損,保額仍與新車購置價相同。

  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分析資料顯示,新能源汽車單均保費高出非新能源汽車21%。從單均保費看,購置價在1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家用新能源汽車單均保費高於傳統汽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7月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344萬輛,佔汽車總量的1.37%。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近日發佈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7月,新能源汽車産銷70.1萬輛和69.9萬輛,同比分別增長39.1%和40.9%。

  無統一規範 “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

  專家認為,“高保低賠”賺取保費,是保險公司慣用手段,這樣的“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認為,新能源車險高價投保、理賠“降級”,是典型的“高保低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邱寶昌舉例説,一輛實際價格為20萬元的新能源汽車,補貼8萬元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為12萬元。“消費者有權選擇按照20萬元投保或按照12萬元投保,對此保險公司應將選擇權交給消費者。”他説,發生事故車輛全損後,投保多少,就該賠多少。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説,保險公司承保時把補貼算進去,理賠時把補貼扣除掉,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應如實告知投保人相關情況。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國內針對新能源汽車在保費計算上,也沒有統一規範。不同保險公司、不同地區都有差異。從上海多家保險公司的運營情況看,該地區新能源車險是按照車企上傳到平臺的官方指導價來確定保額的,也就是補貼前的車價。

  “各地補貼有差異,最終消費者實際支付的車款會有差異。所以我們統一按照官方市場指導價計算保費,就是補貼前的價格。”上海一家大型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

  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需明確承保價格、賠償界限

  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報告顯示,從保費規模看,2013年至2017年,保險業承保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年均增長78.6%,2017年保費規模為101.6億元,增速為50.4%。

  保險業內人士坦言,新能源汽車的車身結構、零部件構成、電池續航里程等與傳統汽車差別較大,保險風控難度遠大於傳統車輛。新能源汽車應該有專屬保險。

  業內人士建議,新能源車險專屬保險不僅需明確規定按照補貼前還是補貼後的價格承保,還需明確賠償界限,在車損險中對新能源車電池自燃、短路、碰撞損失等風險及其賠償標準進行判定。此外,還需調整新能源車險和傳統車險條款“不適用”的內容。例如,機動車輛保險的除外責任中有“高溫烘烤”“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等,但新能源汽車很少出現這些問題。

  “關鍵是對於政府補貼部分,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值得探討。”王緒瑾認為,對於政府補貼部分,車主沒有付錢,應該沒有保險利益。如果將這部分投保,則會帶來道德風險。

  邱寶昌説,保險人要將保險價值、保險標的、如何理賠等充分告知消費者,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