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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們注意啦!過年這幾個“不”要做到!

2019-01-31 15:26: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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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春節臨近,“四風”問題進入易發多發期。作為黨員幹部,在融入團圓氛圍、感受濃濃年味的同時,務必要把好“廉關”,勿踩紀律“紅線”,做到下面幾個“不”!

  這些“福利”可不能髮發!

  發放津補貼,切記莫違規。眾多案例一再表明,在違規發放津補貼方面,再多自欺欺人的藉口和手段,都逃脫不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查處。只有遵規守紀,才能確保過個清清爽爽的大年。

  1、 違反有關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都是違紀行為。

  2、 專項經費須專款專用,但有的黨員幹部竟挪用這些經費違規發放津補貼,揩了公家的油,肥了自己的膘。

  3、 津補貼發給誰、如何發,有明確規定,但個別黨員領導幹部卻把津補貼當做“送人情”的手段,在小圈子裏“送溫暖”。

  4、 以“加班誤餐補助”及“委屈獎”“敢問獎”“善説獎”等名義,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獎金。

  這些“禮”不能收、不能送!

  從中央紀委每月通報的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匯總數據看,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一直排名靠前,節假日期間尤其明顯。把握禮尚往來與違規送禮的界限,對於黨員幹部來説十分必要。

  1、《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些“微信紅包”不能搶!

  作為黨員幹部,有些紅包不是你想搶就能搶,你想發就能發的。使用微信紅包,這些細節要注意:

  1、 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電子紅包別收:一般來説,搶紅包需要根據當地正常經濟水準、個人經濟能力而定。收受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電子紅包,同樣適用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2、面值小,數量多的紅包需小心:微信紅包一次最多能發200元,因其數額小,領導幹部很容易失去警惕,但積少成多也容易出事。黨員幹部要警惕搶紅包的金額和次數,一旦紅包金額累積到一定數量,就要小心了。

  3、微信專包要慎搶:如果有人發一對一的專包,就要小心了!黨員幹部要看發紅包的人是否與自己存在職務上的關係,如果有,最好避嫌不要點擊搶紅包。微信群內還有人會發“XX專包”,這時候也要注意了,要在金額、發包人等各方面反覆思量。

  4、不要用微信紅包參與賭博:微信紅包中的拼手氣紅包是人們生活中經常玩的一種遊戲,然而少數“有心人”利用微信群虛擬賭場,通過讓他人搶紅包的方式牟利,這涉嫌賭博,黨員幹部不要參與。

  5、告誡家人,留意微信紅包:現在很多隱形賄賂不會直接針對黨員領導幹部本人,而是會針對其配偶、子女等親屬。因此,黨員領導幹部需加強警惕,告誡自己的家人,要留心自己搶到紅包的金額、次數及紅包發放人,一旦有異常要拒收。

  這些飯千萬不能吃!

  黨員幹部注意,風清氣正過節,這些飯千萬不能吃:

  1、“工作餐”要小心:有的單位在內部食堂以“工作餐”名義舉行公務接待。黨員幹部務必遠離違規公務吃請。

  2、警惕婚喪喜慶斂財換花樣:有的幹部只讓管理對象隨禮,但不參加宴請。

  3、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4、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採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5、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借機大吃大喝。

  6、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樸,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回避。

  7、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文/盧俊宇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等綜合)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