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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用好政策 領足減稅紅包

2019-01-10 10:17:00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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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期綜合所得合併計算,從而“分拆”收入,降低稅率;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成功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若填報時指定由某扣繳單位申報的,無需再向該扣繳單位另行填報——

  2019年以後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怎樣計算個稅?跨年度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扣除?個稅APP上任職受雇資訊不符怎麼辦?……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線上訪談活動,對近期納稅人關注度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逐一回應,幫助納稅人吃透“專扣”政策,領足減稅紅包。

  年終獎可自行選擇計稅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介紹,為確保新個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産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轉換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葉霖兒説。

  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於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葉霖兒提醒道。

  據了解,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期綜合所得合併計算,從而“分拆”收入,降低稅率。但對於全年綜合所得較低的納稅者而言,如按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稅負增加。比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終有2萬元的年終獎金,因其全年收入低於6萬元,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徵稅,則全年無需納稅;如其按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計算則需要繳納6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造成稅負增加。

  APP填報需了解基本功能

  員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後還需要再報給單位嗎?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副主任陳夢林介紹,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成功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若填報時指定由某扣繳單位申報的,該扣繳單位可在員工提交的第三天后通過扣繳客戶端的“下載更新”功能下載到員工所填報的資訊,無需再向該扣繳單位另行填報。

  當前,“個人所得稅”APP的個人資訊中有以下欄目:一是用戶基礎資訊。這是系統自動帶出,使用居民身份證外的其他證照號碼註冊,需要填寫出生年月和性別。二是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需選擇省市地區,鄉/鎮/街道為選填項,手動填寫詳細地址(如街道、小區、樓棟、單元室等)。三是學歷和民族,這是選填項,但建議完整填寫。四是“其他”,電子郵箱和境外任職受雇國家默認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填。五是稅收優惠資訊,分為殘疾、烈屬、孤老三種情形,根據實際情況勾選,對於殘疾、烈屬需要填報相關證號並上傳證件的電子圖片資料,其中殘疾證號為必錄,烈屬的證號為非必錄。

  如果在“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雇資訊中發現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經任職受雇的單位或早已離職的,該如何處理?陳夢林説,如果是曾經任職的單位,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資訊中點開該公司,然後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曾經任職”方式。稅務機關會將資訊反饋給該公司,由該公司在扣繳客戶端軟體中把人員資訊修改成離職狀態即可。如果是從未任職的單位冒用的,還是按照以上路徑點擊“申訴”,選擇“從未任職”方式,把情況反饋給該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點擊申訴後,“個人所得稅”APP相關任職資訊將不再顯示。後續處理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反饋給納稅人。

  資訊未填報後續可補扣

  “2018年12月份辦理的住房貸款,但現在還沒批下來,預計2019年1月份批下來,單位現在讓我填寫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採集表報送上去,但我沒有取得《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中的‘貸款合同編號’,應如何處理?”有網友在此次訪談中問到。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張峰表示,納稅人可以待取得相關資訊後填報扣除。如果因為一時資訊不全沒有及時填報也不用擔心,後續月份填報後,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規定可扣除的額度扣除,不影響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對於商業住房貸款已還清了,剩下的公積金住房貸款能否抵扣個稅的問題,葉霖兒表示,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規定條件,採取的組合貸形式,在商業貸款還清後,公積金貸款繼續還款的情況下可以抵扣個稅。

  若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和日常工作地點不在同一城市,且兩地均無自有住房,該按什麼標準享受租房支出扣除?葉霖兒説,對於這種情況發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實際工作地點的住房租金扣除標準扣除。

  跨年度醫療費用如何計算扣除?“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結算醫療費用。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因此該醫療支出屬於第二年的醫療費用,到2019年結束時,如果達到大病醫療扣除的‘起付線’,可以在2020年匯算清繳時享受扣除。”葉霖兒説。

  根據稅法及相關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那麼究竟什麼是累計預扣法呢?張峰介紹,簡單來説就是將納稅人在本單位年初以來的全部工薪收入,減去年初以來的全部可以扣除項目金額,如減除費用(也就是大家説的“起徵點”)、“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減出來的餘額對照相應預扣率表(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相同)計算年初以來應預繳的全部稅款,再減去之前月份已經預繳的稅款,就能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

  “在實際計算稅款時,單位辦稅人員將本月的收入、專項扣除等金額錄入稅務機關提供的免費軟體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張峰説,之所以採用這種預扣稅款方法,主要是考慮到稅改後工資薪金所得計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稅款多退少補,如果還按照稅改前的方法預繳稅款,將有不少工薪納稅人年終需要補稅或者退稅。

  “採用累計預扣法,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對於大部分只有一處工薪所得的納稅人,納稅年度終了時預扣預繳的稅款基本上等於年度應納稅款,年終將無須再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同時,即使納稅人需要補稅或者退稅,金額也相對較小,不會佔用納稅人過多資金。”張峰説。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