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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興慶:創新鄉村振興投入機制

2018-10-10 14: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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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創新鄉村振興投入機制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真金白銀。解決鄉村振興錢從哪來的問題,必須以改革創新的思路,激活市場、激活要素、激活主體,在發揮農民主體作用、調動農民自身投入積極性的基礎上,加快形成財政優先保障、金融重點傾斜、社會積極參與的多元投入格局。

  創新財政支援機制

  按照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財政應更大力度向鄉村傾斜,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匹配。應在“整合”“撬動”和“開源”方面加快改革創新步伐:

  “整合”,就是要發揮鄉村振興規劃的統籌引領作用,把各類涉農資金盡可能打捆使用,形成合力。應從源頭抓起,在中央和省級層面清理、整合、規範涉農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只有實行“自上而下”的整合,真正把涉農資金安排使用的話語權交給地方,才能切實提高涉農資金規模效益。

  “撬動”,就是要通過擔保、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促進金融和社會資本更多地投向鄉村振興。創新財政支農機制,一個重要舉措是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目前,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初步建成,進一步釋放這項創新的紅利,必須牢記“重點支援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向市縣延伸,讓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者“夠得著”。

  “開源”,就是要在公共財政資金之外,拓寬其他政府性資金籌集渠道。在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防止借鄉村振興之名違法違規變相舉債的前提下,支援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用於支援鄉村振興、脫貧攻堅領域的公益性項目。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鼓勵地方政府試點發行項目融資和收益自平衡的專項債券,支援符合條件、有一定收益的鄉村公益性項目建設。創新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用於支援鄉村振興的通道。

  創新金融服務機制

  農村貸款難、貸款貴,既與作為需求端的農村缺乏有效抵押物、良好的信用環境等有關,更與作為供給端的金融機構不能根據農業農村的特點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等有關。疏通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腸梗阻”,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從需求和供給兩端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從需求端看,一是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分類有序提高集體産權的流動性。應加快修訂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儘快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充實農村集體産權權能。二是加強新型經營主體規範化管理。鼓勵和引導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健全財務賬簿,增強經營資訊的透明度。三是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

  從供給端看,一是創新農村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抓緊出臺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涉農業務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監管和考核辦法,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回歸本源。二是創新農村金融産品和服務。發揮龍頭企業對産業鏈上游農戶的增信作用,積極發展供應鏈、産業鏈金融。發揮村組幹部、新鄉賢等對周邊農戶的增信作用,積極發展農戶信用貸款。把發展普惠金融的重點放到鄉村。三是創新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完善村鎮銀行準入條件,提高其縣域和鄉鎮覆蓋率。擴大在農民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試點。

  創新社會資本參與機制

  社會資本的進入,不僅可以彌補政府和農民投入的不足,而且可以帶來先進的理念、管理和技術。在鄉村振興中用好社會資本這支重要力量,發揮其正能量,防範可能帶來的風險,關鍵在創新體制機制。

  一要創新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準入機制。清除阻礙要素下鄉的各種障礙,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領域,社會資本都可以參與。加快制定鼓勵引導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落實和完善融資貸款、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稅費減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應注重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幹不了、幹不好的領域。例如,應引導社會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業服務業、農産品加工業,引領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轉型升級。

  二要創新社會資本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應通過産業鏈的合理分工帶動農民發展現代農業,社會資本集中在農産品加工、農業服務業等環節,種養環節儘量由農戶承擔,走“公司+農戶”“公司+家庭農場”的道路。應通過資源變資産、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三變”改革,帶動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鄉村休閒旅遊養老等産業和農村三産融合發展項目,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鄉村旅遊企業,或者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或者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入股、聯營等方式使用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由於目前農村産權市場不成熟,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各類資産特別是資源性資産缺乏合理的定價機制,難以充分估值,因而不宜長時間、大面積、一次性作價轉讓給社會資本,而應從長計議,主要以入股、聯營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形成長期、穩定的收益分享機制。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