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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搶?如何處罰?——北京警方通報“豐臺搶孩子案件”

2018-10-07 09:10: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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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 題:為何要搶?如何處罰?——北京警方通報“豐臺搶孩子案件”

  新華社記者魯暢

  日前,“北京豐台區某商場光天化日竟然搶孩子”消息在網上廣泛傳播並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針對當事人在網路中質疑公安機關處理過輕並提出行政復議的情況,北京市公安局5日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復核。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案件復核相關情況,對公眾關切問題予以回應。

  “搶孩子案件”細節

  10月4日淩晨,微博名為“六月的雨在哪”的網友發佈微博稱,2日上午10點半,自己妻子推嬰兒車帶著未滿周歲的兒子去大紅門某商場買奶粉,遇幾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根據其微博內容,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介入調查,民警查明後發現,4名女子係“誤將他人孩子認作自己的孫子,上前搶奪”,之後4每人平均被行政拘留5日。

  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案件復核情況:根據警方調取的監控錄影,10月2日上午,涉案的李某某(女,62歲,山東人)、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及李某某兒子(男,39歲,山東人)分三撥通過不同交通方式到達角門東裏小區附近。辦案民警介紹,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均是李某某在從事銷售工作和外出旅遊中結識的朋友。

  當天上午7時46分,李某某兒媳張某某與父母帶著孩子出了小區。10時27分,當事人張某推嬰兒車單獨帶著孩子出小區。

  此時,在小區中徘徊的李某某從遠處看到事主張某,錯將張某認成自己的兒媳,在追趕過程中李某某摔倒,讓沙某某、高某某和運某某繼續去追趕“兒媳”,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緊跟事主張某進入附近商場,並有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

  該商場一位員工第一時間出面制止並搶回孩子。他告訴記者,當時聽到吵鬧聲後,看到事發地有人躺倒在地抱著小孩,其餘三名女子與她進行爭搶。考慮到孩子安全,他把孩子抱到自己懷裏。“其中一位搶孩子女子説當事人不讓孩子看奶奶,當事人稱快報警。”他説,因不了解實情,便帶著孩子母親走回店裏,隨後三個搶孩子的女子散開。

  據介紹,事主隨後向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電話報警,民警迅速處警,對事主進行訪問並同步開展搜尋涉案人員、詢問證人、調取監控錄影等工作。該商場營運部工作人員稱,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兩次到商場營運部對工作人員阻止自己“帶回孩子”表達不滿,被民警發現後將上述幾人控制,帶回派出所審查。

  被李某某誤認的事主張某與她的兒媳從身高、體態、臉型上有相似之處,且均佩戴黑框眼鏡,孩子也與李某某孫子年齡相倣。另據辦案民警偵查核實,上前搶孩子的沙某某等人從沒見過李某某兒媳本人,李某某只是在當天給沙某某發送了一張兒媳與孫子的合影照片。

  “搶孩子”究竟為何?

  記者了解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豐臺分局部署刑偵支隊和派出所共同開展工作,並與幾名涉案人員的戶籍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了解家庭及職業等相關情況,涉案人員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為何“搶孩子”?經豐臺分局查明,李某某因其子與兒媳張某某感情不和,其兒媳拒絕李某某見其14個月大的孫子,雙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後,就曾因李某某想帶孩子回老家撫養等原因而産生糾紛,之後李某某就沒有見過兒媳和孩子。期間,雙方曾屢次發生矛盾,分別於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報警求助。

  2018年6月18日,李某某兒媳張某某到李某某兒子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辦案民警調取的民事判決書,2018年8月21日,當地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辦案民警介紹,因一直見不到孫子,李某某多次向朋友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等人訴説以上情況。沙某某等同情李某某的遭遇,願意為李某某幫忙找其兒媳要回孩子提供幫助。此次,李某某與暫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運某某等,相約于10月2日來到李某某的兒媳所居住的豐台區角門東裏某小區,準備討要孩子。

  最終處罰依據是什麼?

  依據調查情況,2018年10月3日,豐臺分局做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李某某、沙某某、運某某、高某某等4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臟病、腦梗、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據悉,因對公安機關工作有異議,2018年10月4日,事主張某的愛人到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提請復議,分局已經受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針對最終處罰依據,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猛説,警方對涉案人員的處罰主要依據是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涉案人員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因此裁決5日行政拘留。陳猛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身體、精神上受到創傷與損害,可採取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權利。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