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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養老又將多份保障 稅延型養老保險將在上海等地試點

2018-04-12 15:36: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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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12日電(張文婷)準備了十餘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終於落地。今日,財政部發佈《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所謂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等機構承保、運營的一種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在繳納保費的一定金額之內可以在稅前工資中扣除,而在將來退休後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稅。這意味著,投保人可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降低稅務負擔的同時還能多一重養老保障。

  哪些人群可以購買此類保險呢?

  《通知》指出,適用試點稅收政策的納稅人都可購買。即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均位於試點地區內。

  其中,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納稅人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需要從工資中扣除多少錢繳納保險?

  《通知》明確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為,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准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對於以上扣除限額,養老金融50人論壇秘書長助理孫博表示,6%或者1000元每月孰低為扣除限額,應該説優惠力度相對較大。已經執行的個人稅優健康險扣除額為200元每月。

  按照2016年北京社會平均工資7706元計算,扣除額在460元以上。每年積累額度在5000元以上。同時考慮到扣除額未來還可能將逐步調整,總體來看優惠很大。

  在這過程中,對於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在試點地區範圍內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享受試點政策。個人按規定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什麼時候可以領取這部分商業養老金?

  《通知》指出,當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於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其中,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如果按照一個在上海的10000元每月收入的人來計算,在沒有個人稅延養老保險之前,每個月五險一金繳費1750,納稅工資8250,納稅395;參加這個保險之後,8250-600=7650要求納稅。納稅額是310元。相比之前395元,少納稅85元,下降21.5%。

  誰來管理個人商業養老金?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按穩健型産品為主、風險型産品為輔的原則選擇,採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産品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具體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指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商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後發佈。

  據了解,目前上海市各家保險公司都已準備充分,包括系統對接、産品設計、銷售政策、人員培訓等都在做,前三項主要由總公司負責,後一項由分公司負責,一旦具體方案下發,將儘快落地産品。

  參與這類保險,還將開設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這個賬戶是由納稅人指定的、用於歸集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繳費、收益以及資金領取等的商業銀行個人專用賬戶。該賬戶封閉運作,與居民身份證件綁定,具有唯一性。

  試點期間,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在中保信平臺進行登記,校驗其唯一性。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變更銀行須經中保信平臺校驗後,進行賬戶結轉,每年允許結轉一次。中保信平臺與稅務系統、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對接,提供賬戶管理、資訊查詢、稅務稽核、外部監管等基礎性服務。

  擬將公募基金等産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投資範圍

  從國際經驗來看,投資渠道多元化是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重要制度設計。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德國都將儲蓄、基金和保險等多種養老金融産品作為第三支柱投資工具。

  為此,《通知》指出,試點期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完善養老賬戶管理制度,制定銀行、公募基金類産品指引等相關規定,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産品開發。做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資訊平臺(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平臺”)與商業銀行、稅務等資訊系統的對接準備工作。

  試點結束後,根據試點情況,結合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産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産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範圍,相應將中登公司平臺作為資訊平臺,與中保信平臺同步運作。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資訊平臺建成以後,中登公司平臺、中保信平臺與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資訊平臺對接,實現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宏觀監管。

  對此,孫博分析,第三支柱覆蓋人群廣泛,參加者風險收益特徵和投資能力存在廣泛差異,因此既需要商業養老保險這樣的保障型産品滿足風險厭惡型參加者的保障需求,也需要銀行儲蓄、以及風格穩健的公募基金來滿足風險適中或者較高的參加者的養老投資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講,也應當早日將銀行儲蓄、養老目標基金等養老金融産品納入養老金第三支柱選擇範圍,以滿足各類人群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