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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8-03-22 08:27:0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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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責任編輯:葛新燕]